| 嵊泗县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 发布时间:2011-11-11 作者:嵊泗县财政(地税)局 来源:中国嵊泗门户网站 访问量:3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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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嵊政发〔2010〕13号)精神,加强与规范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现结合(舟财行〔2009〕50号)《舟山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由县财政每年在教育专项经费中安排学前教育专项资金1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具有办园许可证,符合规定班额人数,按等级标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按教育成本)收费,合理配置具有资格的保教人员,教职工工资待遇、养老保险按规定实行,依法建立财务内控制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建设、公用经费补助、困难家庭子女入园资助、扶持办园规范的幼儿园发展、补助符合条件的非事业编制学前教育机构专任教师的社会保险,早期教育服务补助、教科研奖励,教师教育培训补助,学前教育示范乡镇(达标)奖励学前教育机构升级创优与学前教育机构设施设备标准化达标补助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奖励经费和扶持经费两大类。学前教育机构申请的省市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县财政按现财政补助政策配套,没规定配套的,同一项目省、市奖励补助后县不再补助奖励。 (一)奖励经费。 1.学前教育“示范乡镇和达标乡镇”的奖励。被评上“舟山市学前教育示范乡镇”的,一次性奖励8(含达标乡3万元);被评上“舟山市学前教育达标乡镇”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学前教育升级达标奖励。学前教育机构评上省一级幼儿园的给予每园5万元奖励,评上省二级甲等、二级乙等的每园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3.幼教共同体建设和结对园奖励。凡承担结对辅导工作的幼儿园经考核合格后,给予2万元/年的经费奖励。对通过考核评为共同体“优秀结对园”称号的学前教育机构给予0.2~0.5万元/年奖励。 4.教育科研奖励。凡申请的课题在省级以上立项,且荣获省基础教育成果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和0.5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基础教育成果一、二等奖给予0.5万元和0.3万元奖励,获得县级基础教育成果一、二等奖的给予0.1万元和0.05万元奖励。教育科研奖励以课题项目为单位予以奖励,以最高等级计算不重复计奖。 (二)补助经费。 5.投资承办或建设学前教育机构经费补助。全县范围内各级政府或有资质的社会团体、企事业法人、公民个人按学前教育机构布局规划建设或承办学前教育机构,一次性投入5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且达到省三级幼儿园以上标准的,一次性给予资金1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6.困难家庭和特殊家庭子女入园保育费补助。 对持有县属区域内户籍,入读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县属学前教育机构的一类学生(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及残疾学生)和二类学生(特困残疾人子女、重点优抚对象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低保边缘户家庭子女),凭民政部门出具或核准的证明,分别给予省三级乙等幼儿园保育费50%和25%的补助。 7.学前教育机构早教服务补助。对承担县属区域内早教基地、早教点辅导工作指导中心,当年经考核评估合格的,给予0.2~1万元经费补助。其资金主要用于设备增添和辅导工作开展。 8.乡镇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县域内乡镇幼儿园按规定配备教师和保教人员,班级学额符合规定要求,教职工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符合规定标准,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县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50%的,依据办园等级,按照县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50%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省一级70%,省二级60%,省三级50%,省准办级40%;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补助比例为:省一级50%,省二级40%,省三级30%,省准办级20%。 9.教师社会保险金补助。对县域内等级幼儿园为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专业职称的非事业编制专任教师缴纳社会保险金,给予单位承担部分50%的经费补助。 10.学前教育教师资格考证补助。县城内学前教育机构中非公办教师当年度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凭证书补助1000元。 11.学前教育机构设施设备标准化达标经费补助。县城内各级各类具有办学资质的学前教育机构,当年度积极开展升级达标创优工作,经县教育局审核,结合升级达标创优成效及当年度发展水平考核等级,按其设施设备实际投入总额,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其实际投入金额的40%。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奖励经费以当年相关部门发文为依据,由各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报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扶持或补助经费年初由相关单位向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审计检查。对办园不规范,不依法接受或配合教育部门、乡镇及相关部门的正当监督,视具体情况不予申报或扣除部分专项资金。审计检查结果作为各学前教育机构是否享受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学前教育机构在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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