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科学制定海蜇特许捕捞政策的议案

发布时间:2020-04-09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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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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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科学制定海蜇特许捕捞政策的议案
案号: 33
议案领衔人: 范方桥
附议人: 10名代表
案由: 关于进一步科学制定海蜇特许捕捞政策的议案
内容摘要:

自2017年以来,农业农村部、省、市、县上级部门制定出台了伏休期间海蜇特许捕捞政策,经过三年的实施,我县从事海蜇特许捕捞的渔民普遍反映该政策存在与生产实际不符等问题。虽已多次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强烈反映,都迟迟未得到改变。2019年海蜇捕捞期间又发生了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很不好的反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计渔民的经济效益。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海蜇开捕时间过晚。农业农村部规定海蜇许可作业时间为7月10日至8月15日,且捕捞作业时间不得超过10天,因此近三年我省执行的海蜇实际捕捞时间在7月15日至7月31日之间,除2018年因天气因素导致放流海蜇未形成鱼汛外,2017年和2019年嵊泗虽然都形成了较好的海蜇汛,但均因开捕时间过晚,大部分渔民并未丰收丰产,经济效益一般。渔民普遍反映,海蜇捕捞受气候、洋流、季节等因素影响较大,往年洋山区域海蜇开捕时间基本上在7月10日左右,规定15号开捕是不合理的,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捕捞时间。

二是海蜇捕捞期过短。根据规定,海蜇开捕之日渔船才能下海挂网仓。渔民海蜇捕捞方式为定置张网,开捕前每艘船需挂100个网仓,耗时3-4天,加之要根据海蜇旺发区域变化随时变换生产区域,临时打桩和挂网行为经常发生,导致在规定的10天捕捞期里,渔民真正用于捕捞的天数压缩到5-6天。同时,随着我县海蜇增殖放流不断深入,成效凸显,根据调研显示,在实际捕捞中发现海蜇汛期有了明显延长,如2019年8月16日以后,一艘渔船还能在一天内捕捞1000斤左右的成品海蜇,形成海蜇汛在某些海域“发了又发”的现象。渔民普遍反映,海蜇不捕捞上来,也是自然死亡的。既然海里还有大量海蜇,为什么不让继续捕捞?显然,10天的海蜇捕捞期过短。海蜇捕捞时间过短而海蜇继续旺发导致出现渔民在规定时间到了以后不肯收网的现象。

二、建议

为保障生计渔民正常生产和生活需要,切实落实好国家制定的海蜇专项特许捕捞惠民政策,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海蜇特许捕捞事权下放至县级。目前海蜇特许捕捞由省里统一规定,很难完全兼顾各地实际生产需求,建议积极向上争取,将海蜇特许捕捞事权由省级下放到县一级,由县一级根据海蜇生长特性、气候、洋流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海蜇捕捞时限,在生产上做到应捕尽捕,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

二是统一全市海蜇捕捞执法时间和执法力度。全市海洋渔业执法部门应统一执法时间和执法强度,杜绝因执法尺度不一导致的张网渔船跨县区流窜作业行为。

三是合理考虑天气因素。海蜇特许捕捞时间本就较短,加之捕捞期间台风高发、海况复杂,在目前全省统一海蜇特许捕捞的背景下,县海洋渔业部门能以人为本,如遭遇大风天气导致海蜇捕捞、收网时间延误,可适当延长捕捞和收网的时限,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主办单位: 县海洋与渔业局
类别标记: B
复函:

范方桥等 10 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科学制定海蜇特许捕捞政策的议案》已收悉。现将议案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就我县渔民在海蜇特许捕捞过程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多次与省局沟通协调,尽力为我县渔民争取更多实惠。自 2018 年起,我省海蜇特许捕捞开捕时间的确定由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牵头、我县渔民亲自参与,由县海洋与渔业局派出渔政船或护渔船作为海上资源调查船在海上实际观测,根据海蜇的数量、大小,合理的提出开捕建议时间,报省里确定后,全省统一执行。今年仍将按此执行,做到资源充分利用。

     今年我局会在海蜇特许捕捞期间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超出核定桁地、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网具的船只依法予以处罚并取消当年度捕捞海蜇资格。同时向市局要求开展全市联合执法行动,对借捕捞海蜇之名行非法捕捞之实的船只,一经查实按违反禁渔期的规定从严从重予以处罚。专项捕捞期间,如遇台风等不可抗因素,可重新申请办理特许捕捞证书,但总的实际作业时间不得超过 10 天。海蜇开捕前允许作业渔船(包括专业打桩船)出海打桩,但不能携带网具。一经发现,取消资格,收回专项特许证。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解网,允许作业渔船在 3 天之内做好海上收尾工作,但不得携带网具。2020 年,我局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开展 2020 年伏休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和捕捞辅助船配套管理方案申报工作的通知》(农渔资环便〔2020〕14 号)文件要求,于 2 月 28 日前将《2020 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项目申报书》上报市局汇总并统一报至省局。

嵊泗县海洋与渔业局

2020 年 6 月 12 日

(联系人:吴元俊 联系电话:***170)


A-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已解决;

B-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

C-所提议案建议问题因条件、政策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

D-所提议案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