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嵊泗传统单桩软皮网作业列入农业农村部准用渔具目录的议案

发布时间:2020-04-09 15:47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人大办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关于将嵊泗传统单桩软皮网作业列入农业农村部准用渔具目录的议案
案号: 52
议案领衔人: 张海军
附议人: 10名代表
案由: 关于将嵊泗传统单桩软皮网作业列入农业农村部准用渔具目录的议案
内容摘要:

渔业是嵊泗的民生产业、基础产业、特色产业,渔业生产仍然是渔区群众重要的就业门路和收入来源。也是支撑渔区繁荣稳定的基础。嵊泗县渔民历来有从事传统打桩式定置张网(单桩软皮网作业)的传统生计渔业作业方式,目前共有从事此类作业的渔船100余艘,涉及生计渔民千余户。

因该种作业30多年来经过渔民在网具材料和安全性能上的不断改进和提高,一直未被列入农业农村部准用渔具目录,近年来伏季休渔被列入“证业不符”与单锚帆式张网同样的休渔时间。由于该类定置张网作业生产桁地固定,不能随着鱼类资源的洄游转移渔场,人为地延长伏休开捕时间,导致目前无鱼可捕的局面,严重影响生计渔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广大渔民强烈要求将传统单桩软皮网作业列入农业农村部准用渔具目录。为此建议如下:

一是充分尊重渔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认定渔具改革的合理性。单桩软皮网作业是嵊泗渔民经过30多年生产实践,从改进渔具材料,提高渔业安全生产性能,减少渔业物资损耗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具有其实用性和生命力。渔业主管部门理应尊重和肯定,并及时申报农业农村部列入准用渔具目录。

二是尊重渔业历史沿革和自然规律,认定其定置张网的合法性。任何一种渔业生产作业方式都是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得到生存和发展的,该种渔业作业方式不能根据鱼类的洄游规律转移到外海渔场,对渔业资源的休生养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理应认定为定置张网类别。

三是尊重和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渔业管理水平。不同的渔业生产作业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利益冲突和排他性,如果涉及到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的利益排斥,作为渔业主管部门理应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通过不断提高渔业管理水平,积极维护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是尊重法治精神,自觉维护渔业法律权威。《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和《浙江海洋休渔禁渔通告》中,对帆式张网均明确定义为单锚张纲张网,并单独规定了休渔时间。而对于一种法律未明列入帆式张网的定置张网渔业作业划归与帆式张网同等管理,显然有驳于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主办单位: 县海洋与渔业局
类别标记: B
复函:

张海军等 10 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嵊泗传统单桩软皮网作业列入农业农村部准用渔具目录的议案》已收悉,首先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县捕捞渔具渔法发展的关心。单桩软皮网(打桩帆张网)渔船实际使用“单桩软皮网”从事张网作业,又有俗称“单桩小帆张网”作业,船长在 30m 左右,主机功率 220kw 左右,作业人数 8-9 人,属于近海作业。截至目前,我县实际从事单桩软皮网(打桩帆张网)渔船有 100 艘左右。现将议案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是“单桩软皮网”作业方式的确定。首先渔船所属作业方式需要专业科研单位认定,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研究这种渔具后,确定其名称为“单桩张纲张网”,与定置张网

存在一定区别。目前渔具渔法采用的是白名单制度,而“单桩软皮网”未列入准用渔具目录,准用渔具目录的审批权限在农业农村部。为解决渔民的急切诉求,我局也将进一步加强与科研部门沟通,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努力争取将“单桩软皮网”列入渔具准用名单。

     二是“单桩软皮网”休渔时间范围。根据《浙江省 2018年伏休管理关于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规定,该作业休渔时间应为 5 月 1 日 12 时至 9 月 16 日 12 时,考虑到该类作业实际情况,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于 2018 年 4 月下发《关于明确“单桩软皮网”作业伏休时间的通知》(舟海渔〔2018〕71 号)文件,明确 2018 年该作业休渔时间为 5 月 1 日至 9月 1 日 12 时,从 2019 年开始和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同步。2019 年 4 月,省农业农村厅下发《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 2019 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57 号)的文件要求,2019 年休渔制度延续 2018 年伏休规定,因此单桩软皮网(打桩帆张网)2019 年休渔时间应为 5 月 1 日 12 时至 9 月 16 日 12 时。

     再次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嵊泗县海洋与渔业局

2020 年 6 月 10 日

(联系人:方远浩; 联系电话:***413


A-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已解决;

B-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

C-所提议案建议问题因条件、政策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

D-所提议案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