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建枸杞军人烈士陵园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04-09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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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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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建枸杞军人烈士陵园的建议
案号: 14
议案领衔人: 王兆定
案由: 关于修建枸杞军人烈士陵园的建议
内容摘要:

位于枸杞乡石浦村有一处军人烈士陵园,早在1960年,为了纪念在枸杞抢险救灾过程中英勇献身的解放军战士,修建了烈士纪念陵园。50多年来,社会各界群众每年都要在此缅怀英烈。这里也是枸杞乡重要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德育教育基地。但经过几十年的风雨剥蚀,烈士纪念陵园出现破损。由于种种原因,年久失修,无专人管理维护,并且周边为群众住宅,面积狭小,在祭奠革命烈士扫墓活动中,因为无处可站,更谈不上祭奠。为缅怀革命烈士,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我乡的精神文明建设。

为此我们建议:

1、重新修建军人烈士纪念陵园并建立长效管理保护机制,让广大群众和下一代对烈士事迹有更深的了解。

加强与驻地部队沟通,另选重建军人烈士纪念陵园,可以按照洋山纪念馆模式实施。

 

主办单位: 县民政局
类别标记: A
复函:

王兆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建枸杞军人烈士陵园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建议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建议中提到的早在 1960 年,为纪念三名在枸杞抢险救灾过程中英勇献身的战士,修建了烈士纪念陵园。这与《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烈士纪念设施不符,该址原是散葬烈士墓。目前,嵊泗全域内只有三处烈士纪念设施,分别为嵊泗革命烈士陵园、嵊山蒋纪周烈士纪念碑、大洋烈士陵园。

      2、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32 号)文件规定:“对无人管理的,按其规模分类保护,规模较大的烈士墓群就地改建成烈士陵园;规模较小的以县、乡为单位适当集中,当地有烈士陵园的迁入烈士陵园安葬,没有烈士陵园的在烈士墓相对集中的地方修建烈士陵园。对乡镇管理的,原则上就地改造,完善相关设施。对烈士亲属管理的,在协商的基础上,迁入烈士陵园集中安葬或签订管理协议继续由亲属管理。”2000 年 2 月,我县在新建革命烈士墓(位于嵊泗革命烈士陵园)时,就已经创新性地开展了零散烈士墓的管理保护工作,当时经烈士身前所在部队同意后,枸杞三座散葬烈士墓都迁移到嵊泗革命烈士陵园。

      3、如果要修建枸杞烈士陵园,就必须请示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委、省政府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5 号)规定:“建立纪念设施必须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不得新建个人纪念馆和设立个人故居,也不得在公共场所、工作区域修建任何历史事件的纪念设施和个人塑像、纪念碑、纪念亭等”。加之枸杞已无烈士墓且无纪念意义,同时嵊泗革命烈士陵园已对同一类历史事件进行充分纪念,故预计批复的可能性不大。

      4、对你提到的枸杞群众开展烈士祭扫活动需要场所,建议群众转变烈士祭扫方式,倡导“网上祭扫”,“中华英烈网”、“浙江英烈网”都对嵊泗籍烈士和嵊泗牺牲烈士进行了

详细记载。群众也可赴嵊泗革命烈士陵园、嵊山蒋纪周纪念碑开展现场祭扫活动。

      最后,感谢你对我县烈士褒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嵊泗县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 年 6 月 22 日

(联系人:谢琴,联系电话:****419)

 

A-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已解决;

B-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

C-所提议案建议问题因条件、政策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

D-所提议案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