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4部门关于印发嵊泗县低收入渔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3 16:37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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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浙江省扶贫办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扶贫办〔2019〕16号)《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扶贫办〔2020〕7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健康医疗救助水平,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现将《嵊泗县低收入渔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加以宣传引导,贯彻落实。


嵊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


嵊泗县低收入渔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国保监会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和《舟山市低收入渔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实施意见(2018-2022年)》精神,进一步加强健康扶贫工作,切实减轻低收入渔农户就医负担,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结合嵊泗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是利用财政扶持资金,对建档立卡低收入渔农户住院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的自负部分进行的商业保险,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资金投入,确保低收入渔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覆盖率达到100%,切实减轻低收入渔农户看病就医负担,加快构建与我县减缓相对贫困相适应、惠及所有低收入农户的健康保险服务政策体系,力争每个低收入渔农户看得上病、看得起病,得了大病、重病基本生活有保障。   

二、保险要求

(一)参保对象。列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我县建档立卡低收入渔农户。

(二)赔付范围和比例。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参保对象患大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剔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纳入赔付范围。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赔付比例。

(三)筹资办法。县本级建档立卡低收入渔农户保费标准为150元/人,参保缴费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四)风险调节。鼓励商业承保机构开展社会扶贫公益事业,遵循“基本保本、风险防控”原则,合理设置保险筹资和理赔方案,建立风险调节机制,确保项目长效运行。

(五)承保方式。原则上实施一年一保。在省扶贫办统一发布的省级入围保险机构目录范围内,依法依规确定承保公司并签订合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是实施健康扶贫的重要举措,事关每位低收入农户切身利益。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主体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全力以赴落实好低收入渔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

县扶贫办:组织实施低收入渔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做好部门间统筹协调。

县民政局:负责低收入渔农户的认定核查,每月提供低收入渔农户渔农户信息动态数据;

县卫健局:低收入渔农户医疗系统与医保结算系统的无缝对接,保障便捷理赔结算。做好低收入渔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的业务指导。

县财政局:提供低收入渔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资金保障。

各乡镇和村:全面开展针对辖区内低收入渔农户的宣传工作,提高参保群众的知晓率。做好低收入渔农户医疗救助补助材料的收集和呈报。

承保商业保险机构:要通过提高保障水平,降低保费率、优化理赔条件、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方式,积极提供优质便捷、细致周到、惠民便民的保险服务,并协助乡镇加强业务宣传。

(二)加强业务培训。为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和有效落实,承保商业保险机构要与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业务知识培训,让双方工作人员尽快熟悉政策和操作流程。

(三)加强督促指导。切实加强对承保商业保险机构理赔效率、赔付比率、赔付范围、赔付额度等履约情况跟踪指导,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疗行为的审核、调查,保险费账户和赔款账户的运行情况、费用列支情况要主动接受财政和县扶贫办的监督,公开透明运行,按要求及时报送各项报表,定期提供管理报告,切实将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这一民生实事做实做细做到位。


附件:嵊扶贫办(2020)10号关于印发嵊泗县低收入渔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