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1-12-20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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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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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嵊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和规章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省、市、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避灾安置场所工作领导小组

县人民政府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县避灾安置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工作领导小组)。

   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县红十字会、国网县供电公司、菜园镇、嵊山镇、洋山镇、五龙乡、黄龙乡、枸杞乡、花鸟乡

发展和改革局:及时了解灾情,并向省、市发改委报告,积极争取上级对我县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指导全县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协调安排灾区的粮油应急供应;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指令按程序调出;协同市应急管理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供应;负责指导协调、协调和监督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防灾减灾专家的组织联络与协调工作,整合科技资源,及时将既有相关科研成果迅速投入应用;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负责协调安排灾区粮油应急供应;负责组织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

县教育局:负责在全县学校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开展防灾减灾应急演练;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关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边防)派出所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组织警力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

县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人民政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相关工作;负责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预报预警,组织指导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帮助、指导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受灾地区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负责和指导开展城乡危旧住房改造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嵊泗分中心)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期间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人员海上运输的组织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参与水上搜救工作;负责港口基础性设施的管理;参与海上应急处置。

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负责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和协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指导农家乐渔家乐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

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协助发布景区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的专业指导;指导民宿防灾、减灾工作;协助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广电领域受灾情况。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援助。

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灾情报送,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指挥各类应急队伍,组织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级、市级下达和县级救灾款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负责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速报;负责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后趋势判定意见;负责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与地震灾害预测预防;负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负责开展地震现场科学考察,联合开展地震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舆情应对;协助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排水、排涝工程的管理;做好城区水闸、排涝泵站的安全运行、监督管理;负责移交后市政道路等公用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户外广告、市政路灯等高空设施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落实移交后行道树等公共绿化树木的加固措施,确保全县园林绿化运行安全;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管理。

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渔港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做好渔家乐船只管理工作;织开展海上遇险渔船和船员搜救工作。

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受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牵头组织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相关环境信息发布的建议;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

县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及有关响应程序,及时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依法组织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助能力。

国网嵊泗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供电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因灾受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2.2 县避灾安置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避灾安置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县避灾安置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乡()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经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必要时协调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完成减灾委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2.3 专家组

县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家组,由有专业知识、实际救援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对全县救助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意见,为全县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2.4 基层应急机构

()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等相关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及时向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测绘与地理信息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可能受影响的乡()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政府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视情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县政府、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应在灾害发生后1个半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反应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应急管理局报告,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应急管理局应在接到()报表后,就在2小时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的汇总数据(含分()数据)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造成10人以上(10)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级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短信、浙政钉或报灾系统等上报。接到国家、省和市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浙政钉等方式)应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

县委、县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灾情稳定前,应急管理局和乡()人民政府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应在2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会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初报(含分()数据),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县应急管理部门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灾害过程中该指标的最大值。

(4)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塌损坏住房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县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嵊泗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灾情稳定前,县工作领导小组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IIIIIV四级。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5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0.5万人以上;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5.1.3 响应措施

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启动I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县工作领导小组会商会,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受灾乡()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上级援助。

(6)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驻嵊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嵊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7)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8)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9)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疗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资讯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

(11)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2)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乡()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3)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管理局、受灾乡()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4)县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II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3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150间或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0.3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县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启动II级响应,并向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县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受灾乡()参加,分析灾区形式,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上级援助。

(6)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驻嵊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嵊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7)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8)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9)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10)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11)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2)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乡()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3)灾情稳定后,受灾乡()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工作领导小组。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III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I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1万人以上,0.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20户以上、100间或3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0.1万人以上,0.3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进入III级响应的建议;县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启动III级响应状态。

5.3.3 响应措施

县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实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式,研究落实对灾区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上级援助。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和海洋与渔业局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受灾乡()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IV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0.1万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或5户以上、50间或2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0.05万人以上,0.1万人以下;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长决定启动IV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相关预案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卫生健康局按照相关预案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事件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地区,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当某一邻近县()启动县级I级响应时,县减灾办公室视情启动县级IV级响应。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根据“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终止响应,并向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灾害发生后,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助理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4)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慈善团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订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县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省政府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3)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商务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2)开展灾情评估。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会同乡()人民政府,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县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根据倒损住房需恢复重建情况,向省政府或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县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拨资金。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1)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嵊泗县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等规定,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县、乡两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并督促乡()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2)各级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各级政府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1)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立全县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乡()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乡()、村(社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级储备库()均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购置和储备救灾物资。

(3)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供应(生产)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按规定调用灾区邻近的乡()救灾储备物资。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1)充分利用省级灾情信息管理系统,以公共通信网为基础,完善覆盖市、县、乡()、村(社区)四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1)县、乡()政府应配备必要的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县、乡()政府应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7.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定期开展卫生应急队员技能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演练,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抗震救灾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能力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县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1)公路、水运等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经县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2)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灾区有关部门(单位)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灾区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3)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7 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经信、气象、城建、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轮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8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3)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9宣传、培训和演练

(1)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5.12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建设。

(2)组织开展对灾害信息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灾害性海浪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20个工作日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备。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对各乡()编制、修订和演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情况,以及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案实施后,由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并报县政府审批发布。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