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4/2021-28412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12-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001008009004/2021-28412
其他
县政府办公室
2021-12-02
嵊政发〔2021〕12号
LSSD00-2021-0004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1-12-07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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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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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洋山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嵊泗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日
嵊泗县洋山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创新和完善基层执法体制机制,推进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的工作落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洋山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四届八次会议和市委七届十次会议的决策部署,通过在洋山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整合现有队、所等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现乡镇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助力构建“县乡一体、条抓块统”基层治理新格局,切实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范围。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办的快”“办得好”为重点,加快推进整合基层执法力量,提高乡镇响应群众诉求和为民服务的能力;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和“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的原则,将城乡规划、生态环境管理等9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下放到洋山镇,在洋山镇行政区域内,以洋山镇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事项见《赋权洋山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后续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内容包括:
1.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2.行使生态环境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4.行使房地产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5.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6.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7.行使应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8.行使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9.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行政处罚权划转给洋山镇后,相关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再在该区域内行使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跨区域跨部门的案件除外。
(二)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设置。
洋山镇成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县综合执行政法局派驻洋山执法中队挂牌,实行“一支队伍、两块牌子”。统筹推进乡镇一支队伍管执法工作,推动解决基层“权力有限、责任无限”、“看得见管不着”等方面的问题,通过执法力量下沉和事权下放,进一步压实执法属地责任。
(三)综合行政执法的人员配置。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整合洋山镇现有分局、队所及“四个平台”执法人员力量。洋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身份性质不变,编制、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由洋山镇属地管理为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根据执法需求,洋山镇可调剂人员充实洋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并配备必要的法制审核和开展听证工作等相关人员,强化乡镇对属地执法派驻人员的协调指挥权,提升乡镇统筹能力。在洋山镇设有分局、队所的县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可按事项划转情况,视情整合到洋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四)综合行政执法的管理体制。
进一步理顺县乡两级行政执法职责关系,强化行政执法属地管理,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避免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洋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洋山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洋山镇政府名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受理机关为县人民政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再行使本方案确定划转的相关行政处罚权。
(五)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1.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明确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与洋山镇的协同责任,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同时要加强在信息共享、执法协助、技术支持、举报受理、业务培训和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协作配合责任。洋山镇人民政府在行使相关执法权时,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检测、检验、认定、鉴定等协助配合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洋山镇政府与相关部门对违法案件处理发生争议时,由县执法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县执法协调委员会决定。协调期间,不得影响法定职责履行。
2.建立业务对接指导机制。建立业务主管部门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的业务对接指导机制。在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检查内容、常见违法行为、典型案件办理及强制权等内容方面,业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关注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应用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掌上执法办案水平。
3.建立执法保障机制。一是加强基础保障。根据省、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按标准配置和落实洋山镇综合执法队伍的办公场所、执法车辆和各类执法技术装备,统一执法文书、标志标识和执法服装,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二是加强经费保障。按照“人随事走、费随人走”的原则,洋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由财政予以统筹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处罚中收缴的罚款、没收所得和没收财物拍卖所得,应当全额上缴国库。三是完善公安保障机制。结合新型城乡社区警务战略,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由公安机关落实必要警力即时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对以暴力等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面公开执法职权和依据、执法程序和标准、执法人员信息,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全程留痕可查看、可追溯、可追责;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执法合法、规范。制定内部考核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和案卷评查工作,确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高效、规范履行职责。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洋山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全面推开、统筹谋划、一体推进,以上下同欲的决心推进改革。
(二)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党政齐抓,成立洋山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专班,由洋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明确专人负责工作对接和落地推进。按照改革部署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倒排时间节点,完善任务分工,强化改革的正向激励,确保重点任务落地见效,形成协同联动的整体工作格局。
(三)狠抓工作落实。压紧压实改革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及时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安排、责任分工等,突出试点工作重点,探索解决关键问题,积极稳妥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工作。
(四)严肃工作纪律。改革期间,洋山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现有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严禁出现思想混乱、队伍涣散、工作断档现象;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务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附件:
1、赋权洋山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2、关于洋山镇赋权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调整情况的公告
序 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具体划转 执法事项 |
自然资源(共8项) | |||
1 | 330215041001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 | 330215041002 |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3 | 330215040001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4 | 330215040002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5 | 330215040003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6 | 330215073000 | 对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7 | 330215067000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8 | 330215068000 | 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规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生态环境(共 8项) | |||
1 | 330216132002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 | 330216282000 | 对违法在人口集中和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3 | 330216277002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4 | 330216279001 | 对经营者未安装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5 | 330216281000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6 | 330216280000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7 | 330216098000 |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8 | 330216272000 | 对文化娱乐场所等商业经营活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住房城乡建设(共30项) | |||
1 | 330217138002 | 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 | 330217138004 | 对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3 | 330217138005 | 对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4 | 330217171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5 | 330217188000 | 对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6 | 330217189000 | 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7 | 330217240001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8 | 330217240002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9 | 330217275000 |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规定以外单位、个人处理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0 | 330217207000 |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 投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1 | 330217216000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2 | 330217168000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3 | 330217197002 | 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4 | 330217197003 | 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5 | 330217197004 |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6 | 330217197005 |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7 | 330217197006 |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8 | 330217175000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9 | 330217248002 |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0 | 330217181000 | 对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1 | 330217211000 | 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2 | 330217260000 | 对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3 | 330217265000 | 对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4 | 330217159000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除剩余建筑垃圾、平整场地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5 | 330217283000 | 对作业单位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6 | 330217230000 | 对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7 | 330217182000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8 | 330217655000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9 | 330217014000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30 | 330217238011 | 对在道路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应急管理(共 1项) | |||
1 | 330225023001 | 对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行政处罚 | 部分(其中对未经许可生产、批发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处罚不划转) |
农村环境卫生(共 1 项) | |||
1 | 330220049000 | 对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市场监管(共 1 项) | |||
1 | 330231076001 |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 | 部分(划转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 |
注:1、本目录行政处罚事项共计49项; 2、本目录行政处罚事项根据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动态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