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1号

发布时间:2021-08-11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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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关于开展嵊泗县2021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的通知》(财监督〔20212号)部署,嵊泗县财政局财政国资监督局与国有企业管理科组成检查组2021412日至413日,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嵊泗县绿化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1、账薄启用页没有登记,人员交接缺少内容。如2020年6月份会计人员变动交接无登记日期、人员等交接内容。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会计凭证的制证、复核、记账、会计主管栏内缺少签名,违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会计凭证号编制不规范,未按月份分开,而是全年连续编号。

4、账本中缺少本月合计、累计栏,账本登账错误更正时随意划线,缺少会计人员及主管人员盖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二)会计账务核算不规范。

1、费用核算不规范。

该企业发生的费用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没有按规定设置管理费用二级、三级明细账。

2020年绿化建设指挥部发生的工程费用809557.01元及管理费用133171元,一次性计入企业成本。

2020年6月1日148#、151#凭证发放陈某(指挥部)、娄某等儿童节日费100元、500元,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不妥当,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中支出,于月末进行归集时计入成本费用。

2020年5月20日126#凭证交通罚款100元,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不规范,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2020年5月22日128#凭证付办公室装修费49609元,直接列支管理费用不规范。工程清单中购买办公家具30800元,应作固定资产处理。且施工协议无明确承包方式,协议不规范。

2、工程施工会计核算不规范,未按单项工程设立明细账,且未按工程进度记账,而是按发生额一次性计入主营业务成本,造成收入成本不匹配,成本核算不正确。

3、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科目,发生的职工薪酬、职工伙食补助及住房公积金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4、2020年该企业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未进行明细核算。

5、固定资产折旧不规范。

2020年5月18日116#凭证购入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固定资产22940元,固定资产增加,当月117#凭证显示以资产加速折旧方式进行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22940元,贷:累计折旧22940元。违反了“固定资产当月增加,下月计提折旧”会计基本规定,且一次性加速折旧的方法也不适用。

(三)现金保管不规范。

未按现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财务办公室没有保险箱,现金存放在出纳人员的办公抽屉里。

(四)费用支出审批流程不规范。

2020年5月18日118#凭证付电话费534.27元,发票没有领导审批;5月133#凭证指挥部张某差旅费1072元,出差审批单没有审批;5月134#凭证付挖机挖掘费9460元,工程签证单上没有签证意见。

(五)大额款项审批、支付不规范。

1、大额款项以现金支付且无收款人签字。如2020年5月27日135#支付小工费30398.65元,取款后以现金形式发放,未直接汇入收款人银行卡内,在对应的发放金额栏也缺少收款人签字确认。

2、2020年5月27日131#付黑松林防治农药费90000(指挥部),没有经过三重一大的决策审批,一次性计入工程施工不规范。应按使用进度计入成本费用,建立入库、领用登记制度。

3、苗木采购、销售程序不规范,缺少监督机制,易造成廉政风险。包括缺少采购申请单据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人即为使用人,采购后没有出入库记录,对外销售没有销售清单等。

4、工程款支付不规范,没有工程进度表、工程决算书等资料,也缺少工程施工人员签字确认。

(六)物资未实行出入库管理。

2020年该公司所有苗木等工程物资都没有实行入库、领用管理,造成成本核算不匹配,成本不正确。

   (七)代付社保费用缺少合同依据。

2020年10月23日399#凭证代公园广场临时工交纳上半年社保公积金等费用26091.56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二、责令改正决定                      

根据《浙江省财政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以上问题进行改正:

(一)加强会计准则、制度的执行力度。

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小企业会计准则》等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账簿启用、更正和作废,正确操作会计凭证的制证、复核。

2、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严格做好现金保管、各项费用、固定资产等核算管理,切实落实期末账实核对、审核工作,并及时、准确的完成账务处理。

(二)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

1.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细化审批流程。规范物资采购、销售、出入库程序和凭据,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2、对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事项,应严格审批,进行原因分析,查明是否存在使用不当等情况,督促企业规范、有效的使用资产。

(三)加强对大额资金审批决策管理。

对大额款项审批、支付不规范的问题,应加强大额资金划拨管理,推进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强化资金监管力度。对大额资金划拨进行细化管理,对资金的划拨、调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机制,保障资金安全运营。

你单位应在十五日内限期改正并将整改情况(附有关复印件)以书面形式报送嵊泗县财政局财政国资监督局(地址:嵊泗县菜园镇海滨中路136号  邮政编码:202450)。

                                           

                                  嵊泗县财政局

                                202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