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2090963010M/2018-28164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8-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090963010M/2018-28164

  •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8-12-14

  • 文号:

    嵊党政办发〔2018〕191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9 17:12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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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全面提升我县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浙政办发〔2018〕12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发〔2018〕134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宣传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微信、微博等渠道做好新版《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宣传工作,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灾减灾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二、进一步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职责

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属地化发布要求,嵊泗县气象局所属的嵊泗县气象台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变更、解除)嵊泗县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有关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

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 “嵊泗气象”微信公众号、嵊泗天气网、嵊泗气象微博、华数数字电视、嵊泗电视台各频道、嵊泗人民广播电台各频道作为全县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和传播的权威渠道。各乡镇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及时向社会传播最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各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应自收到县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发布、变更、解除通知后15分钟内播发。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与县气象台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机制,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即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三、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照最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修订或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开展预案演练,落实防御措施。结合各类气象灾害防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31日起实施。



 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