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9004/2021-2827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8-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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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008009004/2021-28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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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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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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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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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嵊泗县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治疗经费补助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25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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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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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08印发了《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贫困重症精神病患者康复治疗经费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嵊政办发〔2008〕52号),明确对全县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医疗费用补助;2012年印发了《嵊泗县贫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门诊配药及报销管理办法(试行)》(嵊公卫委〔2012〕9号),在全县范围内设置了8个免费配药点,主要方便患者家属日常服药需求;2018年印发了《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健康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嵊党政办发〔2018〕116号),明确了补助对象为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实现了补助对象的扩面。为进一步提高贫困精神病患者的治疗率,降低复发率,制订了《嵊泗县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治疗经费补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制定依据

《方案》以《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贫困重症精神病患者康复治疗经费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嵊政办发〔2008〕52号)、《嵊泗县贫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门诊配药及报销管理办法(试行)》(嵊公卫委〔2012〕9号)、《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健康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嵊党政办发〔2018〕116号)等文件为主要依据。

三、主要内容

《方案》共5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方案》补助对象。《方案》补助对象为低保及低保边缘户家庭和确有生活困难(精准扶贫对象)家庭中的精神障碍患者(第2部分)。

(二)明确了认定程序。《方案》具体实施程序由村(社区)摸底,经所在乡镇卫生院初筛后,统一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精准扶贫办认定,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精卫办审核,再由县精卫办联系舟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科专家或本县精神科专家会诊,最后认定符合上述补助标准的精神障碍患者。未经上述程序擅自住院的,除重症急发期事后补办手续外,一般不予补助。(第2部分)

(三)明确了住院程序和时间。《方案》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联系监护人,并与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要求监护人如实填写《嵊泗县贫困精神障碍患者住院转诊联系单》(附件1),经所在村(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盖章后连同监护协议一并交县精卫办。转诊联系单需经县精卫办审核、批准并加盖公章,患者凭该转诊联系单到舟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确有生活困难家庭的患者住院前应先预交30%住院费用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为确保安全,病人应由监护人陪送住院,无监护人的,由所在乡镇、村(社区)干部负责陪送。急性重症患者的住院时间一般为三个月左右,长期托管可延长至半年以上,具体住院时间由市二院和县精卫办审定,市二院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乡镇应及时通知、督促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逾期不出院的,因逾期产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乡镇未尽有关义务的,应负担总医疗费用的10%-20%。(第2部分)

(四)明确了资金来源。《方案》明确康复治疗经费补助90%由县财政从相关资金中调拨,10%由县慈善总会等社会机构予以赞助。

(五)明确职责,确保履职。《方案》明确了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宣传、制订计划、落实任务,加强部门间的配合与沟通,积极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康复治疗工作起到实效。对逾期不出院的患者,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通知、督促并协助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未尽有关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承担资金和有关责任。县精卫办要督促、检查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精神病患者的出院工作。同时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大精神卫生工作经费投入,提高贫困患者的求医比例,逐年增加资金用于精神病患者的治疗,通过努力,最终使我县精神病患者的监护率、显好率和社会参与率达到省、市下达的工作指标和要求。(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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