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目录

发布时间:2021-09-26 09:59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表一:禁止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目录

序号

禁止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

1

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居住用房。

2

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

3

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4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5

专项清理整治期间的军队房产。

6

住宅小区内的架空层。

7

市和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内公共部分。

8

法律法规规定中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表二 暂不实行住所承诺制的行业目录

序号

暂不实行住所承诺制的行业

1

从事经营、生产、加工、储运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市场主体。

2

从事教育培训、职业培训、幼儿教育、教育咨询、学生托管行业的市场主体。

3

从事经营初级农产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生产行业的市场主体。

4

从事投资、理财、金融(资产)管理、网络借贷行业的市场主体。

5

从事机动车、电动车修理及机动车清洗行业的市场主体。

6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游戏、娱乐行业的市场主体。

7

从事健康咨询、诊疗服务、养老服务行业的市场主体。

8

从事石料加工、铝合金加工行业的市场主体。

9

从事电动自行车出租行业的市场主体。

10

从事民宿和海上渔家乐经营行业的市场主体。

11

从事废品收购行业的市场主体。

说明:

1.暂不实行住所承诺制的行业是指在本县辖区内允许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然要提供相关的经营场所证明,并视情况由县审招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其中部分行业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联合踏勘,做好审批咨询和全程服务。

2.县政府将及时更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