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暂不实行住所承诺制的行业 |
1 | 从事经营、生产、加工、储运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市场主体。 |
2 | 从事教育培训、职业培训、幼儿教育、教育咨询、学生托管行业的市场主体。 |
3 | 从事经营初级农产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生产行业的市场主体。 |
4 | 从事投资、理财、金融(资产)管理、网络借贷行业的市场主体。 |
5 | 从事机动车、电动车修理及机动车清洗行业的市场主体。 |
6 |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游戏、娱乐行业的市场主体。 |
7 | 从事健康咨询、诊疗服务、养老服务行业的市场主体。 |
8 | 从事石料加工、铝合金加工行业的市场主体。 |
9 | 从事电动自行车出租行业的市场主体。 |
10 | 从事民宿和海上渔家乐经营行业的市场主体。 |
11 | 从事废品收购行业的市场主体。 |
说明: 1.暂不实行住所承诺制的行业是指在本县辖区内允许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然要提供相关的经营场所证明,并视情况由县审招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其中部分行业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联合踏勘,做好审批咨询和全程服务。 2.县政府将及时更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