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04-08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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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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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县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平安嵊泗”。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嵊泗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级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 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的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 以下四类:

(1) 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 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渔业船舶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 公共卫生类。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 社会安全类。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他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Ⅰ级为最高级别。

各类突发事件的量化分级标准在相应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 予以明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发生的、涉及跨乡镇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乡镇处置能力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或者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3) 居安思危,以防为主。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加强风险防控,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

(4) 快速响应,协调联动。及时获取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完善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地 区之间、军地之间的沟通协调,有序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5) 依法规范,科学应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依法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突发事件预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的能力。

(6) 广泛动员,公开透明。充分依靠广大群众,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权威信息,有序报道 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 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我县应急预案体系由县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乡镇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单位和基 层组织应急预案等组成。

(1) 县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由县政府负责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2) 乡镇综合应急预案。乡镇综合应急预案由乡镇政府参照县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3) 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 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牵头制定并负责日常管理,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4) 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县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行业、领域)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5)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单位、本区域

各类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乡镇、村(社区)等基层 组织应急预案,由各乡镇政府组织制定和督促实施。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制定和实施。

县属单位报县主管部门,重点单位同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 案,重点单位名单由县应急管理局另行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6) 下列单位应针对本单位主要突发事件风险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①公路和水陆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

②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大中型企业、大型超市、幼托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和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③重大活动或节庆活动主办单位。

④重大基础设施、矿山、建筑、船舶和废料废渣处理、海上 及沿海等的生产、运营、施工作业单位。

⑤供(排)水、发(供)电、供油、通信、广播电视和防汛 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⑥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和公共场所等的经营、管理单位。

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病 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⑧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单位。

(7) 鼓励相邻、相近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鼓励县级有关部门与市级、上海市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某个重要专项工作的联合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县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在县长领导下,负责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县长按照业务分工在县相关应对突发事件各类非常设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 构兼任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县政府办 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有关工作。

2.2 指挥机构

县政府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各类非常设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为县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总指挥由县长担任),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目前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时,由县政府主 要领导或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指挥机构组成,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 工作。

2.3 办事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政府应急处置期间的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监督落实和综合协调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县政府报送的应急事项;承办县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 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负责指导全县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演练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协调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和信息 发布等工作;负责县政府其他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为县相关应急办事机构,设在 县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承担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启动或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 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县领导任指挥或由其指定人员任现场指挥,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5 工作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以及各部门职责,分为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

2.5.1 应急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是指负责某类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类突发事件确定一个应急主管 部门、若干应急协管部门。

应急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 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 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 案、操作手册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领域突发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 防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是我县应急主管部门。

应急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处置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符合县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2.5.2 应急保障部门

应急保障部门是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公共设施、机械器具、交通运输、基本生活、医疗卫生、物资能源、治安维护、人员防护、技术和资金等保障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项应急保障职能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若干部门协助。

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县 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和操作手册,制定与应急 行动方案相配套的部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 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相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协调有关应急保障协助部门。

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县总体应急预案 和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服从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 任务分配,按照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出的要求,利用各方面资源 履行应急保障职责;为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供突发事件和资源的有关信息。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均应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服从 县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6 乡镇组织机构

各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7 专家组

县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 相应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 件应急处置工作。

专家组的职责是,对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 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判、评 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善后处置、 保障等工作;向县政府、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科学 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等。专家组成员名单分别由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及有关部门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与准备

(1)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预防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2) 要建立完善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加强源头管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

险和隐患。对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 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 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 区的政府通报。

(3) 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点、矿山和危化品经营企业等危险源或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等动态管理,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并列入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进行动态管理

(4)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按照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5) 企业要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评估,加强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高危行业企业要全部构建完成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6) 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点、矿山和危化品经营企业等危险

源或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等动态管理,各乡镇、各 有关部门要把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列入应急 预案操作手册内容,进行动态管理。

(7) 进一步加强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隐患排查与化解;以创新社会管理措施为抓手,不断推进应急指挥会商系统建设,促进各级各部门应急会商系统的互联互通和应急资源的共享; 逐步实现数字城管、平安联防、视频公交(客运)等各种先进技术在应急管理中的应用。

(8) 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为火灾、地震、地质灾害、防汛抗旱、矿山和危化品处置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进行购买), 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容易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区,鼓励单位和公民个人参加保险。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其他突发事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大风、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建立应急管理、气象、水利、地震、地质、林草等防灾减灾救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开展自然灾害联合会商和综合研判,做好监测监控和预警预报, 强化自然灾害区域联防联控。

3.2.2 预警

要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科学确定预警级别,及时发布权威信息,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努力减少事件危害。

(1) 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综合预警区域和等级,绘制风险等级图,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 预警发布。接到报警信息后,各有关部门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经过 审批后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 各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发送到户到人。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 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结合区域风险图组织综合研判,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 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 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 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 关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工具,及 时开放应急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 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确保受影响人员应转尽转,及时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 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 有关防范性措施。

(4) 预警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加强组织会商研判,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 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发布解除预警的通知,并通报相关部门。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1)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创新基层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地质灾害群测群访员、水库巡查员、气象协理员、全科网格员等资源, 实现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充分发挥风险防控平台作用,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灾情第一时间报告等职责。

(2) 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有关部门、村(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基层网络员和公民个人等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3) 接突发事件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4) 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事件态势、现场处置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5) 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先期处置。并在事发 1小时内、力争在 30分钟内, 向县委、县政府电话报告初步情况,同时向县应急管理局通报。在事发后 1小时至 2小时内,书面报告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 小时内书面报告的,要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对处置时间较长的,要做好续报工作。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上级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时,要同步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6)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 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7) 各级应急牵头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4.2 先期处置

(1) 事发单位(或事发区域管理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 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 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 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 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先期处置中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 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3 指挥协调

4.3.1 组织指挥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 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上级党委、人民政府要求指挥应对,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县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或工作需要,指挥权可提升至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时,市人民政府请求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专项指挥部予以支援。

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 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

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

4.3.2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各方面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与 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 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指挥部应自动纳入上 级现场指挥部,并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当上级派出工作组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4.3.3 协同联动

军队和武警队伍、消防救援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  但要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各级应急指挥机 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 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4.4 处置措施

4.4.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及以上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 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 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 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 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 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4) 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 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 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 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 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 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7)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 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调运储备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 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 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1)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4.4.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及以上政府要立即组织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 疏导化解矛盾。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 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 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 管控公共设施。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 封闭公共场所。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 保护重要目标。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 维护社会稳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 采取其他措施。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本地区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县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 件的影响。

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县应急指挥机构和宣传部门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 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或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生最迟要在 5 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在 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 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 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未经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 的虚假信息。

4.6 应急结束

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在实施应急救援后,险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事发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全部脱离险境, 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理结束建议,经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县相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宣布终止已经响应的相关应急预案。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恤、 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防疫防病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勘查和理赔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县政府作出报告。

5.3 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对事发地重建环境、可利用资源等进行评估论证,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 工作,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

6 准备与支持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人力资源

6.1.1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县政府要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强化专业训练和 实战演练,不断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6.1.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卫生医疗、动物疫情防控、海上搜救、安全生产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地质灾害应急、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等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建设。

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布局,充分 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作用。

6.1.3 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

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突击队作用,健全和完善军地协 同应急机制,实现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 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6.1.4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

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村(社区)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训练。要制定相关政策 措施,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 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形成群防群治应急队伍体系。

6.2 财力支持

加强应急管理、培训演练、科普宣教、应急平台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等所需经费的统筹安排,由有关部门提出,经本级政府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鼓励保险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6.3 物资装备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 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完善重要应

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更新、登记、监管和紧急配送机制, 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多种储备方式,做好救灾救助、生活必需品、卫生防疫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作为政府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的补充。

6.4 科技支撑

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 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

6.5 交通运输

公安、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公路、水运等应急运力协调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交通运输资源;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及时安全运达

6.6 医疗卫生

县卫生健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定期开展卫生应急队员技能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演练,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抗震救灾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能力;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 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县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 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7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根据治安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公安警力和武警等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 依法严厉打击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6.8 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水的供给, 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有关部门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护场所,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部门(单位),在应急避护 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定时宣传、公布,储备必要的 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6.9 人员防护

民政、应急等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和相关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发改、住建等规划部门要根据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 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避难)场所。

7 监督管理

7.1 基层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应急管理“一案三制”(一案:制定修订应急预案;三制:建立健全应急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工作,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切实加强应急管理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社区)、进机关事业单位、进公共交通工具、进重点工程、进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的工作。积极发挥相关群众团体的专业人才在防灾减灾、应急管理中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广泛的应急管理推进工作。

7.2 预案演练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相关应急预案的演练,特别是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提高协调处置能力。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

7.3 宣传与培训

(1) 各级政府及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要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教育培训工作, 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专业队伍的能力水平。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 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视修订内容,可适当简化修订程序。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5 责任与奖惩

各级政府对在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 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 关突发事件重要情况的,在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报告和处置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起草,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需要及时评估、修订。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 业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完 善相关应急预案。同时推进预案的数字化建设,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附件: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

2. 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

4. 县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及牵头编制部门

嵊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附件1.2.3.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