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地震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04-08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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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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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科学统一、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舟山市地震应急预案》《嵊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 义务。驻嵊部队、武警县中队和民兵组织是我县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在我县行政区内从事地震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 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3) 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县地震应急组织体系由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专门工作组、县现场指挥部、县专家 咨询机构组成。

2.1 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

2.1.1 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在市防震减灾指 挥部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县防震减灾工作。

组 长: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嵊泗海事处、武警县中队、国网县供电公司、电信嵊泗分公司、移动嵊泗分公司、联通嵊泗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 工作领导小组可增加有关乡镇、其他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为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2.1.2 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 震时部署和组织县直有关部门、乡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2) 协调武警和驻嵊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 根据地震监测预警或震区灾情情况,发布地震应急工作指令。

(4) 必要时,向市防震减灾指挥部提出跨县的紧急应急措施建议。

(5) 视灾情请示市派出工作组和救援力量给予支援;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2 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防震减灾的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

(1) 贯彻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指示和部署,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2) 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办理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文电,起草相关简报;

(3) 承担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指导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报道工作,组织统一发布震情、灾情和防震减灾信息,组织开展对地震应急和防震减灾典型事迹的报道;组织开展基层组织自救互救、社会动员宣传; 监督检查各类媒体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震情灾情有关的新闻, 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学和法律知识的普及

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涉震涉灾谣言谣传的澄清;协助处理地震应 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县发展和改革局:指导、协调、监督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安排、落实协调防震减灾重点项目;督促有关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据此进行设防;指导、协调、督促供电企业提高电力生产、调度和应急保障能力;争取上级对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的专项资金补助; 负责应急期市场物价的监测、预警、上报,必要时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施;参与灾害损失评估及震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参与地震应急检查工作。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收集、上报所管辖行业的灾情信息并指 导救灾和恢复生产;协调、督促供电企业保障灾后电力供应;组 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通信设施的正常运行,必要时启用通信流动应急车或架设临时基站,保障通信网络的畅通;负责 协调保障指挥部应急供电、应急通讯手段的建立,协调无线电管理部门保障无线电频率应急使用。

县教育局:了解、收集灾区学校人员伤亡、校舍和设施破坏等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指挥教育系统防震减灾 工作,负责在校师生的及时转移和临时安置;引导、协助救援队伍开展学校被压埋师生的营救;指导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协同做好校舍安全检测、过渡性教室的搭建等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学 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协调落实灾区学生的异地就学;把防震减灾应急救护知识纳入学校课堂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重要目标安全,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在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 治安巡逻,指导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汇总通报在我县停留的国外和港澳台人员信息;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或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以及交通信息播发工作,保障救灾人 员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 对互联网信息的监督,依法处置涉震涉灾谣言谣传,保障社会稳 定。

县民政局:提示和督促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做好防御准备, 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员的安全;根据相关的社会救助政策、 标准,对灾区人民实施救助;妥善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理和家属的安抚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地震应急资金,负责应急资金的拨付和 监督管理工作;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对防震减灾的支持;接收分配 支援经费;参与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全县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加强监测预警,防范次生地质灾害;负责为防震减灾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 提供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重大地质灾害调查;根据重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变化,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并督促各乡镇和县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落实防御措施;组织对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组织对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地质灾害险情的监测防范,防止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阻断协助各乡镇或县相关部 门开展地质灾害危险区域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编制灾后城市重建规划。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编制全县防震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防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组织对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的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组织建设灾民安置点的市政设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参与和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组织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 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危旧房改造;参与灾害损失评 估;负责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交通运输局:了解、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港口客运码头、航道、航运和有关设施的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 及时组织抢修抢通被损毁的交通设施并维护、管理,保障道路、水路运输畅通;负责车辆、客运船只、水路货运船只的征集、调配工作,合理协调运力保障地震应急救援人员设备、装备运输以及灾民转移运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限制前往或者途经灾区的旅游、县内交通管制。

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了解、收集灾区(农村)有关设 施和农产品、畜禽产品等灾损情况并及时上报、续报;强化对灾区产出的农副产品毒害物的检验工作;组织开展畜禽疫病、畜禽与人交叉感染疫病的防控;指导协调渔农村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调查、收集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及时组织恢复被破坏的水利、供水设施,保障城市和居民安置点供水的卫生安全;指导、组织对地震引发的水利工程次生灾害和堰塞 湖险情的处置,必要时参与协调组织下游群众转移;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对水库山塘、堤坝海塘、闸站等水利 工程进行安全排查、评估和应急抢险加固及灾后恢复重建;参与灾害损失评估。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旅游企业、单位做好游 客的安全疏散工作;负责指导有关企业、单位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负责指导及时、准确报道震情、灾情和防震减灾 工作;协助做好防震减灾法规、政策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 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了解、收集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向灾区派出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现场急救,组织重伤员的转移救治;组织动员紧急献血、紧急调血,保障抢救生命用血需求;检查、监测灾区供水单位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开展疾病监测,组织对灾区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的预警并开展有效防控,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区群众的专业心理干预、心理救助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城市防震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地震灾情速报信息并及时报送传达;开展地震监测及趋势分析,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指导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参 与地震灾害调查及损失评估;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防范次生灾害;指导协调全县做好灾害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建立 健全县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承担本专项应急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职责,统筹组织应对我县一般级别地震的应急抢险救 援工作。

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海洋与渔业系统防海 啸灾害工作,提出沿海渔排养殖人员、渔船上人员、海上作业渔船防海啸应急措施。

嵊泗海事处:负责建设海洋搜寻与救护队伍;接收海域地震信息,迅速通告临近船只;收集、调查海上灾害信息并迅速上报、 续报;组织、指挥、协调海上搜救、船舶防抗海啸和因船舶、设施事故造成的大面积污染海域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和管理,保障救灾物资水上运输畅通;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中的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县气象局:负责救灾气象保障服务,为抢险救灾做好气象条件评估;增加对灾区及周边天气趋势的预测频度,快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出防御应对的建议。

武警县中队:组织所属部队并统一协调武警部队开展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人员、工程抢险等救灾工作;承担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任务。

国网嵊泗县供电公司: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恢复及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紧急供电设备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电 力供应。

电信(移动、联通)嵊泗分公司:负责尽快恢复受损毁的通 信线路和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2.4 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

根据地震应急需要,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以下专门 工作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防疫组、基础设施 保障组、次生灾害防御组、治安维护组、涉外事务组、震害评估 组、新闻管理组共 9 个指挥工作组具体指挥协调相关地震抢险救灾工作。各工作组视情况启动运作,工作组人员由相关单位临时抽调组建,牵头成员单位负责人任指挥工作组组长,其它成员单位行政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工作组分工负责并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地震应急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指定行业主要部门 或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嵊泗海事处、驻嵊部队、武警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查清重点救援区域,负责组织搜救营救被压埋人员;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通过陆运、海运、空运空投等方式向灾区投送;统一调配各类综合应急救援和专业救援队伍,制定救援力量配置方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科学合理分配救援任务,协调相互间配合衔接;统一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等重型装备进行营救作业;组织对震后火灾、爆炸、水灾海啸、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及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泄漏的救援处置,迅速控制消解危险源;引导安排辖区外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组织安排受灾群众转移;组织清理灾区现场。

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国网嵊泗县供电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查清灾区生活物资需求,制订受灾群众生活保障方案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协调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组织搭建简易或临时住所,在安置点协调安装供水、排污、供电、移动厕所、消防设施等;制定生活物资调 配计划,落实货源地,组织运输部门按计划调运调拨帐篷、活动板房、食品、饮用水、衣被、照明、取暖等物资;组织救灾物资供应和救济金的有序发放,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组织对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配合 卫生防疫工作,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协调进行市场监管和干预,保障市场供应和市场秩序;组织设立救灾物资中转站和民间救灾物资接收点,统一接收管理调配救灾物资;设立志愿者服务站,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灾服务;组织遇难人员的善后工 作,抚慰遇难者家属;适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医疗防疫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迅速组织协调医疗急救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及时医治被救人员; 统筹或配合统筹周边医疗资源,合理引导安排辖区外医疗支援队伍开展医疗救治,根据需要实施分流重伤员异地救治;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工作;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参与处置遇难者遗体工作;负责动植物疫情的调查工作,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 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和改 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水利 局)、国网嵊泗县供电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抢通修复维护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码头、机场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排污、通信、广播电视、水利与防洪防汛等基础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通抢修物资和装备,保障抢险抢修物资供应;核查基础设施受损或损毁情况,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落实有关基础设施修建资金和物资。次生灾害防御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应急管理 局、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加强地震现场监测,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 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情趋势进行研判,组织余震防范;组织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密切监测灾区重大气象变化,滚动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提出防御应对建议;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做好灾区防火及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消解污染危害;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阻断;组织对水库、堤坝、堰塞湖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指导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设备、输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治安维护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人武部、驻嵊部队、武警 县中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实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监督检查互联网言论,打击网络谣言谣传;组织实施灾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组织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辟救灾应急通道,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旅游、县内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组织开展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及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震害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 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深入灾区进行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 响程度等调查;配合省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房屋安全性鉴定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会同各有关部门做好地震灾害损失价格评估工作

涉外事务组:由县委外事办公室牵头,县民政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红十字会、嵊泗海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外和港澳台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接受和安排国外和港澳台捐赠;处置在灾区工作、停留的国 外和港澳台人员相关事宜;处理其他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新闻管理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 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报道工作,组织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震情、灾情和防震减灾信息,组织开展基层组织自救互救宣传,组织开展对地震应急和防震减灾典型事迹的报道,组织开展社会动员宣传工作;监督检查各类媒体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震情灾情有关的新闻,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监督互联网言论信息,组织媒体针对涉震涉灾谣言谣传进行澄清。

2.5 专家组

各成员单位负责统计相关领域专家,并将专家名单汇总至县应急管理局,成立地震应急工作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3 预防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地震监测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各类观测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并进行震情跟踪。

3.1.2 预测预报

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中期预报、短期预报和临震预 报,由省政府发布。

浙江省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如果我县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以发布 48 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 并同时向市政府、省政府、省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报告。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市应急管理局收集、管理全县地震观测数据,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组织加强应急防范措施,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 现象进行报告。

3.1.3 预防行动

(1)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开展地震预防预警工作;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防震要求;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城区震害预测和活断层调查工作,科学选址、合理规划,提高防震减灾能力;制定县级宣传活动计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县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指挥体系建设,建立相关制度,明确分工,组织演练, 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提高地震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力。

(2) 县有关部门及乡镇要采取应急防御措施,根据震情发展、建筑物抗震能力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应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3.2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根据灾害程度,地震灾害事件共分四级。凡符合下列地震灾害事件分级判定条件之一的,即可判定或初判为该级地震灾害事件:

3.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当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 6.0 级以上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1%以上的地震灾害。

3.2.2 重大地震灾害

当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 5.0 级以上 6.0 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50 人以上、30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2.3 较大地震灾害

当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 4.0 级以上 5.0 级以下地震,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3 人以上、5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2.4 一般地震灾害

当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 3.0 级以上 4.0 级以下地震,公众震感强烈,引发社会恐慌,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或造成一般经济损 失的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3 其他地震事件

其他地震事件主要包括:临震应急事件、有感地震事件、地 震谣传事件和邻区地震灾害事件。

3.3.1 临震应急事件

是指当国务院、省政府发布涉及我县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 个月内可能发生 4.0 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全县各级政府进入临震应急状态的地震应急事件。

3.3.2 有感地震事件

是指发生在我县 3.0 级以下或邻区发生地震对我县造成Ⅳ度以下影响,群众震感明显,虽未造成建筑破坏但却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3.3.3 地震谣传事件

是指我县或周边地区出现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我县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明显影响的谣传事件。

3.3.4 海域地震事件

是指在东海海域发生且对我县有影响的地震。

4 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震情速报

当我县发生地震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县 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通过市应急管理局或相关专业 机构确认震级。与此同时,并协助市级主管部门收集震情资料并 进行分析处理,协助密切监视震情发展,研判地震发展趋势并提 出意见,及时向县委和县政府报告。

4.1.2 灾情报告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乡镇要及时将灾情报告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通信、电力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单位要将相关灾情及时报告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单位迅速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时报告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县委统战部收集在深外国人员及港澳台人员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等情况,向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收集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等情况,向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建(构)筑物损毁、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4.2 震区监测

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加密震区监测网和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在震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与数据分析、研判,与县气象局加强沟通联系、关注辖区重大天 气变化,并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4.3 先期处置

各乡镇、村(社区)要按照县级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辖防震减灾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 展自救互救,组织抗震救灾队伍,进行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 护社会治安。必要时提出援助请求。

4.4 响应启动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4.1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接到国务院、 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省、市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应急程序的命令。之后,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在国务院、省、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下,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4.4.2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 评估。由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县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县 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报请市防震减灾指挥部支援。

4.5 指挥协调

县政府在市防震减灾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根据辖区地震应急预案,全面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震减灾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组织县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 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并提供应急救援队伍;制订并组织实施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方案,具体承担受灾群众安全撤离及安置等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维持现场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稳定;采取其它应急处置措施。

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其它相关成员单位及乡镇按照各 自职责,在现场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等工作,并及时向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4.6 应急处置

启动地震灾害Ⅳ级以上响应后,县成立防震减灾现场指挥 部,现场指挥部在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协 调、指挥全县的地震应急现场处置工作。各乡镇相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市防震减灾现场 指挥部组织、协调、指导下,组织指挥本辖区地震应急现场处置工作。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十一项应急响应措施。

4.6.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发动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同时组织协调驻嵊部队、武警县中队、应急、消防和住建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搜索、营救被压埋幸存者。

为县外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迅速做好相关衔接,科学合理分 配救援任务,发挥专业救援队伍的骨干作用,为其他救援队伍合 理分配其力所能及的救援任务。

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 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及时向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4.6.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或配合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 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

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 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4.6.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乡镇、村(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 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调运、安装、生产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灾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 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6.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码头等交通设施, 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4.6.5 加强现场监测

县应急管理局配合省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周边震情形势进行研判。

4.6.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阻断;组织专家对水库、 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管道、输配电线路、科 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6.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优先保障防震减灾车辆通行;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 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6.8 开展社会动员

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工作站,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视情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工作,做好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必要时,组织或请求上级组织非灾区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 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4.6.9 加强涉外、涉港澳台事务协调

加强涉外、涉港澳台事务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外和港澳台人员,及时向省有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加强国外和港澳台救援物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协助上级适时组织安排国外和港澳台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4.6.10 发布信息

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的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保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4.6.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应急管理、民政、建设、环保、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县应急管理局会同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具体工作。

4.7 应急结束

4.7.1 应急终止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供电、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完成,以及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 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7.2 应急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认真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向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 总结报告。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后向市级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应急工作总结报告。

5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5.1 临震应急事件

5.1.1 县政府收到省、市政府临时预报后,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并根据预报震级的大小,决定相应工作小组进入应急状态。

视为有感地震后时,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闻管理组、次生灾害防御组、治安维护组进入应急状态,预报为破坏性地震时,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紧急救援队和所有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

5.1.2 如果预报期内地震发生,根据震级的大小和破坏程度,总指挥决定启动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响应或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 应程序。

5.1.3 省、市政府撤销临震预报后,总指挥可以决定本次临震预报应急呢应结束。

5.2 有感地震事件

5.2.1 当我县发生有感地震或周边邻近区域发生对我县造成一定影响又尚末达到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后,县应急管理 局联系省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掌握震情趋势分析情况。当判 定为更大地震前震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应急意见。

5.2.2 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并决定立即启动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响应程序: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宣传报道组和治安清防组投入有感地震应急行动:命令震区各乡政府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进行现场指挥: 决定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5.2.3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的决定,及时向各工作组传达总指挥的指令,负责保持与省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震 区政府和各工作组的联系,及时将震情和地震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向总指挥报告;安排人员 24 小时值班。

震情监视组立即派人赴震区调查震害情况;安排人员 24 小时值班,加强震情监测,并及时向办公室报告震情和震害调查结 果。

新闻管理组根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口径拟订有关宣传新闻 稿,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县主要媒体上进行报道。

治安维护组要迅速进入震区了解治安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5.2.4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省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本次有感地震趋于平静的意见后,办公室主任立即报告总指挥,总指挥视情决定本次有感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进入后感地震后期 处置。

5.3 地震谣传事件

5.3.1 地震谣传事件发生后,对于影响范围不大的,未引起群众恐慌的地震谣传事件,由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就地及时解 决,妥善做好平息工作,迅速安定民心,稳定当地社会秩序,并 将处理结果报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3.2 对于影响范围较大,引起群众恐慌并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的地震谣传事件,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立即向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总指挥接到办公室主任报告后,命令启动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程序,以切实有效的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1) 迅速查明地震传言的来源、波及范围、成因和背景;

(2) 县应急管理局配合省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判断震情趋势,针对传言动向,确定地震传言性质,科学拟定宣传口径, 及时协助传言发生地乡镇政府澄清事实,及时解除群众疑虑;

(3) 必要时,请求省地震局派出地震专家协助做好地震科普宣传和平息传言工作;必要时组织派出工作组驻村驻户,安抚 群众情绪,消除群众恐慌心理;

(4) 县委宣传部拟订新闻稿件进行辟谣,安定人心,保持社会稳定。

(5) 传言发生地的公安部门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协同调查传言原因,对故意制造和散布地震传言者,开展教育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 县委宣传部和县应急管理局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

5.4 海域地震事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国家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海洋灾害 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发布本辖区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提醒相关部门做好应对灾害处置的准备工作,同时要及时组织开展观测和数据传输设施设备的巡查及风险隐患排除工作。

当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原油泄漏等突发事件时,县海洋与渔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嵊泗海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海上应急救援。当海域地震造成海底通信 电缆中断时,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根据有关预案协调实施抢修。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相应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实施应急处置。

6 恢复重建

6.1 制定规划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以后,根据上级政府的统一安排编制本县的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以 后,参照国家和省、市的做法,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 重建规划。

6.2 调查评估

县应急管理局参与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等。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县水务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区范围、 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调查。

6.3 征用补偿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征用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 失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4 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7 应急保障

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队伍、资金、物资、应急避难场所、基础设施和应急平台等保障工 作。

7.1 人力资源保障

(1)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本县依托消防队伍,建立县、乡镇二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承担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 专业应急处置队伍。

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 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3) 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处置力量。

驻嵊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本县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通过军地联动机制,参与地震抗灾救灾、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4) 社会应急力量。

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人员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 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 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7.2 指挥平台保障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 政府在防震减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地震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互联互通和灾情共享机制。

7.3 经费保障

县政府应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地震灾害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所需地震灾害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县财政预算, 财政的预备费应当优先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地震灾害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7.4 物资保障

应对地震灾害,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 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 备应急物资。

县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专 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 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部门(单 位)应向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时,县应急委可以县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有偿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或要求相关企 业组织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7.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定期开展卫生应急队员技能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演练,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防震减灾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能力;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 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县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 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 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交警大队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防震减灾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 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7.7 治安保障

地震灾害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公安局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7.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有关单位依职责负责制定全县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各乡镇、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 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发生地震后,由县应急管理局 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各乡镇、县有关单位按要求在避难场所配置相关设施设备, 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

7.9 其他应急保障

应急救援所需的其他保障由县有关部门按照《嵊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依据各部门的预案进行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修订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 理局备案。各乡镇制订本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 院、车站、大型商场、影剧院等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订地震应急预案。

8.2 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有关部门、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按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至少每年一次,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3 宣教培训

县、各乡镇及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手机短信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 培训力度。

8.4 责任与奖惩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认真履职、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 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1)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3) 生命线设施是指电力、供水、排水、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4)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 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由县政府组织修订,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