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4/2016-28391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5-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001008009004/2016-28391
其他
县政府办公室
2016-12-05
嵊党政办发〔2016〕144号
LSSD01-2016-0015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2-05-13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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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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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嵊泗县委办公室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
嵊泗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严格控制编外用工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人事财政管理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是指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或特殊性岗位上的,不占用行政和事业编制,由用人单位按照核定的用工指标和一定条件、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实施范围单位主要为县委县政府、县编委批复设立和直接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编外用工管理应遵循“依法用工、精简高效、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编外用工控制数管理
第四条 编外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为执法辅助人员,主要包括公安辅警、综合执法辅助人员、渔政执法辅助人员;交警协管员,道路运输协管员,食品安全协管员等。
二类为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包括有专业技术技能证书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保健老师;医生、护理、医技、药房等人员;食品安全检测人员;音乐、舞蹈、曲艺、戏剧等创作和表演人员;记者和采编人员;电视节目制作人员;灯光、音响等舞台控制管理人员;工程造价、管理等人员;房产、土地等测绘人员;农技人员和职务船员等。
三类为管理辅助人员,指从事机关事业单位辅助管理的人员,主要包括窗口单位工作人员、文书等非专业技术类科室工作人员等。
四类为后勤岗位人员,主要包括保安门卫、卫生保洁、园林绿化、食堂工作人员等。
五类为公益性岗位。此类人员按照县人力社保局相关规定管理。
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涉密管理等重要岗位原则上不得招聘编外用工。
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原则上采用服务外包形式,鼓励具备向社会购买服务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逐步过渡到服务外包形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
第五条 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进行总量控制。专业技术和执法辅助岗位按实际需求予以增减;用三年时间,管理辅助岗、后勤人员实有数控制在全县行政事业编制下达总量的20%以内。
第六条 编外用工审批权限。
由县编委办、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联审联批事项:
(一)管理辅助岗、后勤人员未超过20%控制数,因工作量增加使用编外用工的。
(二)增加专业技术和执法辅助岗位,一年内不超过10名的。
(三)单位阶段性工作需要临时性用工的。临时性用工应明确工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到期解除合同。
由县编委会研究的事项:增加专业技术和执法辅助岗位,一年内超过10名的。
机关事业单位提交县编委办、县人力社保局和县财政局联审联批的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嵊泗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审批表(一)》。提交县编委会审批的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嵊泗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审批表(二)》。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增编外用工,对已超出编外用工控制数的单位,要按照稳妥有序,“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通过三年时间,采取自然减员、服务外包和公司化运作等方式逐步予以消化。未按要求核减消化的,今后将不再安排用编计划。空编单位申请编制使用计划时,若编外用工超控制数的,按“退二进一”的方法核减编外用工,未核减编外人员的,下一年度起不再安排用编计划。保安门卫、卫生保洁、园林绿化、食堂工作人员等通过项目化形式实施服务外包。
第三章 编外用工条件和招聘
第八条 编外用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定劳动年龄;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相关专业技术证书;
(五)除保安门卫、卫生保洁、园林绿化、食堂、护理等岗位外,一般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六)根据工作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用工单位在控制数内招聘人员,由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招聘方案,报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备案后,由县就业服务平台统一发布招聘信息,按相关程序组织招录。招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以及家庭困难人员等群体。
第十条 编外用工招聘程序结束后,由用工单位负责填写《嵊泗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录用登记表》报县编委办、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编外用工待遇和保障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与被聘用的编外人员实行工资协商制度,并按县人力社保局关于编外人员工资福利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编外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编外人员经费按照各单位情况分类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实施。
第五章 编外用工管理
第十四条 编外用工原则上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编外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岗位类别、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等情形。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对编外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用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结合平时工作表现,每年底对编外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作为用工管理的重要依据,并送劳务派遣单位备案存档。
第十六条聘用期间的编外人员,其党组织、团组织、工会关系原则上应迁转至用工单位。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议劳务派遣单位予以解除(终止)与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二)经双方协商同意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因工作失误、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七)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编外用工变动情况报县编委办备案,同时抄送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
第十九条 编外人员与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由县编委办、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各司其职,协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编委办、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嵊泗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嵊党政办发〔2014〕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嵊泗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审批表(一)》
2.《嵊泗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审批表(二)》
3.《嵊泗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录用登记表》
附件1
嵊泗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审批表(一)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实际聘用数 | 合计数 | 专业技术岗位 | 执法辅助岗位 | 管理辅助岗位 | 后勤岗位 |
申请招 聘人数 | 合计数 | 专业技术岗位 | 执法辅助岗位 | 管理辅助岗位 | 后勤岗位 |
申请理由 | |||||
主管部门 意 见 |
年 月 日 | ||||
县编委办 意 见 | 年 月 日 | ||||
县人社局 意 见 | 年 月 日 | ||||
县财政局 意 见 |
年 月 日 |
说明:本表一式五份,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编委办备案。
附件2
嵊泗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审批表(二)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实际聘用数 | 合计数 | 专业技术岗位 | 执法辅助岗位 | 管理辅助岗位 | 后勤岗位 |
申请招 聘人数 | 合计数 | 专业技术岗位 | 执法辅助岗位 | 管理辅助岗位 | 后勤岗位 |
申请理由 | |||||
主管部门 意见 |
年 月 日 | ||||
县编委办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县编委会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说明:本表一式五份,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编委办备案。
附件3
嵊泗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录用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1寸近照 | ||||
政治 面貌 | 身份证号 | ||||||
学历 | 毕业院校 及 专 业 | ||||||
专业技术职称/ 职业技能等级 | 联系 方式 | ||||||
工作 简历 | |||||||
受聘 岗位 | |||||||
劳务派遣单位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用工单 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部 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人力社保局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说明:本表一式六份,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主管部门、县人力社保局、县编委办、县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