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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气象局章程公示

发布时间:2022-09-30 16:02

信息来源:嵊泗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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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准,现将嵊泗县气象局章程予以公示。




嵊泗县气象局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嵊泗县气象局。住所为嵊泗县菜园镇金港路8号。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浙江省气象局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4713.8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宗旨:为国家建设和社会生活提供气象管理保障。

第六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组织开展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气象服务、气象公共服务和人工影响天气等,依法履行气象活动管理和气象防灾减灾职责,制定实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气象科技攻关与成果推广。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为舟山市气象局,实行气象部门与嵊泗县人民政府双重领导。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嵊泗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嵊泗县气象局的权力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嵊泗县气象局“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舟山市气象局的权力:

(一)提出嵊泗县气象局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会同中共嵊泗县委任免中共嵊泗县气象局党组负责人、党组成员等;

(三)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嵊泗县气象局局长、副局长等;

(四)核准嵊泗县气象局章程草案;

(五)监督嵊泗县气象局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舟山市气象局的义务:

(一)支持嵊泗县气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局,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嵊泗县气象局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嵊泗县气象局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嵊泗县气象局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嵊泗县气象局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嵊泗县人民政府的权力:

(一)核准嵊泗县气象局章程草案;

(二)监督嵊泗县气象局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三)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管理单位职责。

嵊泗县人民政府的义务:

(一)支持嵊泗县气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局,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嵊泗县气象局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嵊泗县气象局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嵊泗县气象局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嵊泗县气象局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嵊泗县气象局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全局会议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嵊泗县气象局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嵊泗县气象局宗旨,维护嵊泗县气象局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三条 嵊泗县气象局实行中共嵊泗县气象局党组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中共嵊泗县气象局党组是单位的领导核心,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领导并开展工作,落实全面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单位发展方向,决定单位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保证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五条 中共嵊泗县气象局党组设书记1名,主持党组全面工作,是党组工作第一责任人。嵊泗县气象局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六条 中共嵊泗县气象局党组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嵊泗县气象局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第十七条 中共嵊泗县气象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嵊泗县气象局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行政管理以及其他事关职工和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一)党组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组秘书负责将会议时间、议题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党组会议要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八条 中共嵊泗县气象局党组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中共嵊泗县气象局党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 嵊泗县气象局为嵊泗县气象局机关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嵊泗县气象局设局长1名。局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嵊泗县气象局建立局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气象部门和中共嵊泗县气象局党组的重要部署、指示和决定;

(二)审议或审定《嵊泗县气象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确定的局长办公会议决策事项;

(三)研究部署需由局长办公会议安排的其他事项。

(四)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局领导或各科室直属单位提出建议,经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确定。会后根据需要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有关科室(直属单位)组织实施,局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嵊泗县气象局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设立办公室、气象减灾科2个内设机构。

第二十六条 嵊泗县气象局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嵊泗县气象局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嵊泗县气象局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嵊泗县气象局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

第三十条 嵊泗县气象局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嵊泗县气象局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嵊泗县气象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嵊泗县气象局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嵊泗县气象局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嵊泗县气象局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嵊泗县气象局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嵊泗县气象局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嵊泗县气象局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全局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嵊泗县气象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嵊泗县气象局不得自行决定终止解散,需终止解散的,经浙江省气象局、舟山市气象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嵊泗县气象局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是嵊泗县气象局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嵊泗县气象局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嵊泗县气象局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嵊泗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