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 县政府机构 >> 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机构概况
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电话:0580-5593553

机构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奇观路1号1-3楼

办公时间:8:00—11:30,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8:00—11:30,14:30—17:30)

其他单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或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县政府确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全县重大自然资源权属和不动产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拟订或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战略和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森林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海域海岛海岸线(港口岸线除外)整治修复和海洋生态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国土绿化工作。指导森林资源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按分工指导森林城市建设。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林业管理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林业改革相关工作。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森林资源优化配置及利用。负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和防火设施建设,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相关工作。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以下所称“自然保护地”均不包括海洋特别保护区)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调整、规划、建设相关工作。负责、监督、协调、指导全县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

(十三)负责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管理,负责海洋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权限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组织制定海洋灾害风险区划。参与拟订全县海洋发展战略、政策。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资源开发活动。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负责海洋经济的统计及相关核算工作。

(十四)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成果工作、地图工作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

(十五)负责全县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负责编制风景区总体规划和风景区控制性规划,指导、审批并监督实施各景区、景点详细规划。负责风景区内建设开发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

(十六)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监督实施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县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实施科技兴海和科技兴林战略。

(十七)负责自然资源督察和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对乡镇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负责、指导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推进“多规合一”,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数字化转型,提升全县自然资源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推进服务便民高效。

2. 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提升森林质量,保障生态安全。加快自然保护地建设,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归并整合和规范管理,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