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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

公开电话:0580-5085397

机构地址: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奇观路1号

办公时间:8:00-11:30;14:00-17:00(夏令时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其他单位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全县实施“三农”工作的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拟订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战略规划、全县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专业规划。贯彻执行涉农涉水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或制定规范性文件,负责、指导农业综合执法,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指导协调农业、水事纠纷的处理。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全县渔农村社会事业、公共服务、乡村文化、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组织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牵头组织改善渔农村人居环境。指导渔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拟订深化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渔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及配套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渔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资产管理和减轻渔农民负担工作。指导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高效生态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渔农家乐发展工作。培育、保护农业品牌,指导农产品营销管理工作。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农业机械、农药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休闲观光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农业农村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配合做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指导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七)负责农业资源管理。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组织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依法开展农业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开展兽医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监测动植物疫情疫病,依法组织扑灭疫情。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县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组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拟订乡村振兴战略工作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具体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完成上级乡村振兴机构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水资源调配,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指导城乡供水工作。

(十五)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和省级、市级、县级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和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组织、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七)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库塘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县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八)指导水利设施、水域等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水库、山塘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库塘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和库塘生态流量水量管理。负责滩涂围垦工作。

(十九)组织实施县域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按分工负责水利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建设与运行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

(二十)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水库、山塘、海塘、闸门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并监督实施。

(二十二)开展水利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组织水利科学研究、科技推广与引进及对外交流。指导渔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三)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承担防御洪水、台风暴潮应急抢险的水利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制定水旱灾害防御水利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