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人民政府规章和工作规则

 

嵊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舟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指示,坚决贯彻执行县委决策,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做好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牢记宗旨。

    第四条 坚决维护县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县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五条 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全面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自觉为企业、为市民服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县政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六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七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时,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八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县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调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

    第十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发展外向经济,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十七条 凡涉及国家、省、市和县委重大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贯彻落实,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县委决定。

    县政府有关领导在紧急情况下对重大事项作出的临时决策,须及时向县长报告,或事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确认。

    第十八条 需要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或有关职能部门、下级政府提出,经县长同意后,由分管副县长负责做好提交讨论决策的各项准备工作。上报县政府的预选方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把关。

    第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乡镇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县人大、县政协意见,有的事项还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每年都应围绕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安排足够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决策责任制。县长对县政府作出的各项重大事项决策负责,副县长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决策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部门的决策行为负责。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县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县政府的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促进决策不断完善和优化。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法治建设,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与本县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紧密结合,按照法律法规,适时制定并颁布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或由政府相关部门起草后经法制办预先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承办。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备案。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处理乡镇政府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报请县政府责令修改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县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十五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县政协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过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第七章 工作安排落实

    第三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行政效能。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根据每年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有关报告和县政府全体会议确立的重点事项(工程),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分管副县长在县长办公会议上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各部门要按照县政府下达的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副县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县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一位副县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县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 , 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条件、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有的可逐步实现网上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要通过多种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不断提高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县政府对各部门实行年度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县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可扩大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通报有关重要情况;讨论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等。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传达和贯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讨论报请省政府、市政府审批或报请县委决定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部门、乡镇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三十九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和有关的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县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研究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研究向上级领导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等有关事项;听取县政府领导重要的出国访问或赴外地考察情况汇报;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等。

    第四十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属于县长、副县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研究处理全县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业务事项;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出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等。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办理,具体按照办会工作规程执行。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县性大会。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大会,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乡镇领导参加的全县性大会;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业务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全县性大会要尽量压缩规模,尽可能采用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注意遵守规范,提高质量,确保效果。要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会前协调和会议决定的关系。凡需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或需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的重要政策,会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尚未协调一致,未经批准的政策性、规定性内容,不得在大会上公布。

    (二)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关系。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一般应属于执行、实施、推进过程中或所分管的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凡需要县政府作出决策的政策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要事项,经县政府专题会议基本协调一致后,提交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三)会议与文件的关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各级政府、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还应以县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颁发。会议纪要一般在会议结束后的六个工作日内正式印发。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在行文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舟山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嵊泗县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向县政府的请示,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报;需县政府审批的事项,一般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四十六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或乡镇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发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通过县政府层层周转。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其中,属于规范性公文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县政府法制办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领导审批。

    第四十八条 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以及对省、市有关部门的重要发函,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公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县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县政府重要文件,应报县长或由县长授权常务副县长审批或签发。

    第四十九条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属于分管副县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具体实施或推进过程中的事项,以及尚属前期调研、前期协调的事项,由分管副县长审批或签发。

    第五十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要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通过定期举办讲座、加强自学等方式,努力学习理论、科技、法律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 “ 瓶颈 ” 制约,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执政兴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要提倡 “ 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 ” ,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搞劳民伤财的 “ 形象工程 ” 、 “ 政绩工程 ” 。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县委、县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政府请示。县长离嵊出差、出访,应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和县委报告,副县长外出,应在事前向县长报告,并由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领导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带头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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