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90963010M/2003-00005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嵊泗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03-11-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03-00005
政府工作
嵊泗县人民政府
2003-11-04
嵊政〔2003〕104号
无
主动公开
废止
发布时间:2003-11-04 09:51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嵊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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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嵊泗县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若干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四日
《嵊泗县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若干办法》的通知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大力推进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引导广大群众少生优生,提高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根据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订如下办法,请贯彻执行。
一、落实计划生育户奖励政策
1、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男女双方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每年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金额发给。城镇无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年由户籍地镇政府解决。
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失业职工,其配偶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配偶单位解决,配偶是企业的,原则上由该企业解决,企业确有困难的,由户籍地乡镇政府补助解决。
3、渔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年由户籍地乡镇、村发给一定数额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具体发放额、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4、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5、对被列入低保对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独生子女,在本县就读小学、中学优先减免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借读费等;考入大学并被学校正式录取的,在社会结对助学、银行助学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二、对计划生育户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1、企业、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优先录用。
2、渔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审批宅基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
3、对列入低保对象的渔农村独生子女户家庭,在承包土地,山林、海礁等应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给予重点扶持,使其脱贫致富。
4、发放救灾、救济款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向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户倾斜。
5、对独生子女特困家庭和特殊家庭,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残疾证或城乡社会救助金领取证到本县各医疗单位就诊,免收挂号费。
三、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户的社会保障制度
1、渔农村和城镇无业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时,其手术费用由县财政负担。对在手术过程中出现的计划生育并发症,其医疗费用由县财政负担;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职工,其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2、渔农村逐步建立以独生子女父母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动员独生子女父母参加渔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切实解决渔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后顾之忧。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因意外亡故、残疾,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没有固定收入且无人赡养的,待男方六十周岁,女方五十五周岁后民政部门应按低保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3、采用“财政拨一点、集体出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办法,建立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对其他特殊情况进行扶持。
本《办法》由县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