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90963010M/2003-00006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嵊泗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03-12-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03-00006
政府工作
嵊泗县人民政府
2003-12-01
嵊政〔2003〕129号
无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03-12-01 09:52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嵊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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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嵊泗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若干办法》(嵊政〔2003〕104号),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机制,现对落实渔农村和城镇失业无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费发放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范围和条件
1、渔农村:子女在14周岁以下,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2、城镇:持有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城镇职工失业证》或《自谋职业证》、《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以下简称“三证”),子女在14周岁以下,并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失业、无业及个体工商户家庭〔女方享受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的除外〕。
二、发放标准及资金来源
1、全县渔农村及城镇均按每户100元发放标准执行。
2、渔农村:奖励费由各乡镇负责发放,资金由县财政补助。
3、城镇:(1)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失业、无业人员,或一方失业、另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每户每年100元标准实行奖励,经费由县财政负担。(2)夫妻一方为城镇失业、无业人员,另一方为渔农村居民或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原则为:失业、无业一方按50元的标准由县财政负担,渔农村居民一方由户籍所在地乡镇发放,企业一方由企业自行解决。(3)个体工商户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奖励,经费由县财政负担。(4)失业和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渔农民的配偶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其配偶单位解决。(5)对被兼并、重组、租赁、拍卖、转让、承包的企业职工,关系仍留在企业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新成立的企业负责;生活费从企业房屋出租金中发放的,其奖励费应在租金中提取发放。
三、发放途径
1、渔农村由各乡镇落实发放办法。
2、城镇失业、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由户籍所在地乡镇和县工商个体协会统一登记造册发放,奖励资金按实际发生数,通过县财政审核后下拨。
四、发放时间
每年10月30日前,由各乡镇、个体劳动者协会(分会)发通知,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渔农村、城镇失业无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独生子女家庭,在11月1日至12月20日持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三证”到户籍所在乡镇或个体劳动者协会领发奖励费。
本意见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嵊泗县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