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90963010M/2003-00004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嵊泗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03-06-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03-00004
政务综合类
嵊泗县人民政府
2003-06-11
嵊政〔2003〕57号
无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03-06-11 09:49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嵊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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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对全县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嵊泗县老年人优待证》在县内享受下列优待和照顾,离休人员凭《离休证》在县内也享受同等优待和照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参观、游览由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展览馆、旅游风景点。
二、县图书馆、阅览室以及老年人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凭《优待证》享受减免。
三、在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就医免收挂号费(专家门诊除外),并可优先挂号、就诊、划价、取药等。
四、老年人家庭(指没有同年轻子女或亲属同住一户的),凭《优待证》和户籍证明享受嵊泗县有线电视台初装费和自来水公司开户费半价优惠。
五、凭《优待证》优先购买船(车)票,优先上船、上车,并设老年专座,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
六、老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刑事自诉案件和经济民事案件,凭《优待证》免交法律咨询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或减免;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司法机关应优先受理、审理和执行。
七、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根据上述优待服务项目,要求各有关单位切实做好服务工作,设立为老年人服务窗口。县、乡(镇)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同时要精心组织,严格把关,认真做好老年人《优待证》的发放工作,确保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优待服务落到实处,在全县形成人人尊老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OO三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