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90963010M/2006-00018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嵊泗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06-08-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06-00018
政府工作
嵊泗县人民政府
2006-08-29
嵊政发〔2006〕15号
无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06-08-29 08:19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嵊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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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嵊泗县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根据省政府颁发的《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浙政发〔2005〕48号)和市政府《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舟政发〔2006〕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可享受本实施办法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各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方便老年人就诊,并在挂号、就诊、收费处、化验、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老年人持《优待证》可优先得到相关服务;老年人到各医疗单位就医时,凭《优待证》免缴挂号费(不包括急诊、专家门诊)。各医院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办好惠民医院,对特困老人予以优惠或医疗费用减免;农村“五保”老人和贫困老人参加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帮助其交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和部分资金。
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和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60—69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老年人可凭《优待证》向图书馆免费办理借书证、阅览证;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并在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四、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候车(船)室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在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凭《优待证》可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
五、商业、水电、电信、通讯、邮政、广播电视等行业及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老年人家庭(指没有与子女或亲属同居一户的),凭《优待证》和《户籍证明》享受有线电视初装费和自来水公司开户费半价优惠。
六、各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城区基层社区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做到“四个优先”,即优先解答法律咨询、优先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优先提供法律援助、优先办理法律援助,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各法律援助机构应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公证机构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应根据老年人经济情况,按收费标准降低20%—30%收费。
七、百岁以上老年人,由县民政部门每月每人发给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卫生部门应组织定期巡诊,每年为他们免费体检一次。
八、“老人节”(农历重阳节)期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济困助老送温暖活动,并注意帮助解决独居老人、空巢老人、高龄老人、残疾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人的基本生活。
九、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精神和市、县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把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十、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可在上述优待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当地部门实际,增加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水平,降低享受优惠的年龄。
十一、《优待证》分红、绿两种卡,其中红卡发放对象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绿卡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办统一监制,由县老龄办负责制作,免费向老年人发放。新的《优待证》发放后,原《舟山市老年人优待证》停止使用。各乡镇、社区要加强对《优待证》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老年人,持有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及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来嵊泗旅游、探亲访友等,享受本县老年人同等的优惠政策。
十三、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因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