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90963010M/2006-00017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嵊泗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06-08-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06-00017
政府工作
嵊泗县人民政府
2006-08-08
嵊政发〔2006〕14号
无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06-08-08 20:40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嵊泗县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菜园镇地区私人建房规划审批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八日
嵊泗县菜园镇地区私人建房规划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菜园镇地区私人建房管理,促进本地区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菜园镇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菜园镇地区指菜园镇行政区域范围(绿华除外)。
第三条 在菜园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私人住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建设局负责菜园镇私人住宅规划的审批和管理,菜园镇政府负责配合县建设局进行规划审批和管理,县联合执法大队受县建设局委托负责菜园镇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选址
第五条 私人建房必须符合《泗礁岛岛城总体规划》和《菜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风景区内的私人建房还必须符合《嵊泗列岛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基湖——南长涂风景区详细规划》,必须坚持按规划、按程序、按权限依法审批。
第六条 菜园地区私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正确处理采光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七条 在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区范围内,必须按照规划要求的目标进行管理和建设,除规划确定的村落和居民点用地外,不再审批私人住宅建设。
第八条 水库上游不再审批空地基上的私人住宅建设,原有水库上游住宅不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
第九条 菜园镇城区内东海路以东、老街巷以西、海滨东路以南、融海街以北地区,不允许私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除有资质部门鉴定属于危房的,可以进行原址、原面积、原高度修建。
第三章 审批条件
第十条 菜园镇城区内居民,因继承等原因拥有宅基地,申请原址新建、改建、扩建的,人均享有私人住宅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三十平方米指标(独生子女按二人计),原有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指标审批建筑面积,在不妨碍相邻关系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可适当增加审批建筑面积,具体控制在原建筑超标部分面积的20%—60%之间。
第十一条 菜园镇农村私人建房面积控制指标:
(一)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面积指标:大户不得大于140平方米;中户不得大于120平方米;小户不得大于100平方米;原有土地证面积超过可审批土地面积的,审批时土地面积按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计。
(二)建筑面积指标:大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00平方米;中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40平方米;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80平方米。三户以上村民合建多层住宅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增加20%。
第十二条 位于风景区内基湖、高场湾地区的私人建房必须按照样板房的外立面和屋面进行施工,屋面坡度不得大于30度。
第十三条 申请私人建房以二层为主,最高不得超过三层,不能建造2.20米以下的架空层(坡地、洼地等特殊地形需要建造架空层除外),层高宜在2.8m—3.2m之间,且三层房前后檐高从室内地坪算起不得超过9.6m。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意私人建房:
1、曾将审批的宅基地转让给他人的;
2、相邻权存在纠纷,可能影响建设的;
3、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形;
4、现有的村落和居民点用地以外。
第四章 建房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私人建房必须依法审批。建房人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提出申请,经菜园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符合建房条件的,报县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私人建房凭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房产证、户籍证件等办理审批手续。申请建设住宅的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土地部门的批准文件后,到办证中心城建窗口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造住房。
第十七条 申请私人建房的申请人,经审批同意后,在进行基础放样前,必须通知规划、国土、菜园镇政府、城管部门到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和违反批准内容进行建房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公路两侧建造私人住宅,依据《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泗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嵊政发〔2005〕16号)进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