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90963010M/2007-00012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07-07-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07-00012
财政,旅游
县政府办公室
2007-07-20
嵊政办发〔2007〕50号
无
主动公开
废止
发布时间:2007-07-20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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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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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风景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日
嵊泗县风景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打造“东海明珠·中国第一岛城”,加快推进我县现代化港口旅游城市建设,促进旅游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旅游产业的若干意见》(舟委﹝2004﹞15号)和《舟山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政发办﹝2005﹞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县财政设立嵊泗县风景旅游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县风景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年初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会同县旅游局(嵊泗列岛风景名胜管理局,下同)根据全县旅游发展目标编制预算,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予以安排。由县财政局、县旅游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科学安排、规范运作,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风景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县政府专项用于旅游规划、宣传促销及风景旅游区建设等的资金,根据港口旅游产业的发展目标,主要用于:
(一)全县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等的前期策划和编制;
(二)景区(点)、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及精品旅游线路、旅游精品项目建设开发;
(三)嵊泗旅游整体形象策划和宣传促销;
(四)重点旅游活动和重大旅游节庆活动;
(五)旅游(风景)区重点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六)海钓、游艇等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
(七)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的培养与教育;
(八)具有地方特色、景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研发;
(九)新兴客源市场的开拓,境内(外)旅游超规模等奖励;
(十)经县政府批准用于旅游产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贴息和奖励
(一)专项补助。用于风景旅游规划的策划、编制,重大宣传促销、节庆活动、景区(点)、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区重点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新兴旅游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的培养,旅游商品研发等。
(二)贷款贴息。符合县旅游产业导向发展规划的小型旅游企业、家庭旅馆、渔家乐等,当年投资旅游产业、产品开发、增加旅游设施等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适当给予贴息补助。县资产经营公司应积极为其提供融资担保。融资保证担保的具体程序和条件按《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嵊政办发﹝2005﹞12号)办理。
(三)奖励。县政府在每年安排的风景旅游发展资金中单项列出20万作为奖励基金。专项用于旅游人才的培养,引进中、高级旅游人才,旅游企业上规模、上等级及综合评比先进企业和个人的奖励(奖励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单位或个人,须递交书面申请报告,主送县旅游局,并同时报送县财政局。属于省市旅游项目的,还须经县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联合向上转报。
(二)申报时间为每年11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包括:XXXXXX项目的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嵊泗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其他辅助资料包括:旅游建设项目须提交计划部门立项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套资金承诺书、初步设计方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还应提供:组织社携带组团合同、出团计划书、食宿费用的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单指嵊泗方),经县旅游局审核,县财政局确认后,于当年12月10日前办理奖励结算手续。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凡符合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连同申请项目所需的材料及相关凭证分别报送县财政局、县旅游局。
(二)县财政局、县旅游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我县旅游工作重点及实际情况,由旅游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必要时可组织调研和专家咨询论证。
(三)对旅游规划、旅游基础设施及公益性旅游专用设施建设项目应由旅游局提出初审意见,会同县财政部门拟定补助或奖励金额,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县旅游局共同行文下达资金。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县旅游局负责对企业或个人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审查与项目实施管理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对企业或个人申报项目资料效益性审查及资金拨付、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二)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县财政局、县旅游局将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关于出台旅行社组织游客来嵊旅游奖励办法的通知》(嵊旅﹝2005﹞11号)自行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