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2090963010M/2008-21801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08-09-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090963010M/2008-21801

  • 主题分类:

    政府工作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08-09-02

  • 文号:

    嵊政办发〔2008〕62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02 20:32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曾经为建立和保卫共和国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国家和人民的功臣,是社会特殊保障的群体。为了弘扬革命光荣传统,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嵊政办发〔2007〕110号)有关精神,决定将全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并按照《嵊泗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1、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2、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七级至十级革命伤残军人(包括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

3、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4、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历次参战军队退役人员。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按全县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纳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缴纳医疗救助金。

上述所需经费由县民政局按月全额划拨给县社保中心,县社保中心对收缴的资金纳入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费用结算

1、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全县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门诊医疗费用仍按当年其抚恤金标准的10%补助,由民政部门统一直接发放到优抚对象个人,超支部分自负。

2、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可以在社保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3、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一次性住院起付标准按我县现行标准(一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1400元,三级医院1600元)执行。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含1万元)部分,支付75%;1万元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部分,支付80%;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支付85%;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90%,由医疗救助金支付。

4、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按《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嵊政办发〔2007〕110号)和《嵊泗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嵊政〔2001〕4号)及相关配套政策办理。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定期到社保机构结算。

四、其它

1、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其他医疗报销待遇。

2、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因医疗费个人承担过多影响基本生活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给予适当临时补助。

3、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应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办理费用结算。如发现有冒名顶替,利用《医疗保险病历卡》开药进行非法倒卖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经费保障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基本医疗保险费、重大疾病救助金及门诊医疗补助费等经费,均列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安排。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二OO八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