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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1-12-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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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922090963010M/2011-21907

  • 主题分类:

    政府工作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1-12-23

  • 文号:

    嵊政办发〔2011〕53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暂时保留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23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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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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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嵊泗县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63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舟政办发〔2011〕6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嵊泗县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工作规则。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嵊泗县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是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政法委副书记、县工商局局长为副组长,县综治办、县经信局(商务局)、县公安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农林水利局、县文广新闻出版局、县卫生局、县旅游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县城管大队、县消防大队、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烟草专卖局、中国电信嵊泗分公司、中国移动嵊泗分公司、中国联通嵊泗分公司、县电力公司、县盐业局等职能部门为成员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领导、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落实省、市有关无证无照经营整治政策措施,审定无证无照经营整治的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标,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研究审议全县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三)审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四)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无证无照经营问题,促进部门间协作配合,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五)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整治力度。

(六)督查、考核全县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情况。

(七)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它相关事项。

二、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

(二)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成员单位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由办公室主任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定会议议题,并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

(四)领导小组会议结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各相关单位执行。

(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具体工作人员为联络员,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办公室负责安排领导小组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草拟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建立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机制,收集和整理无证无照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和难点问题,报领导小组研定。

三、整治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件(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依法被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定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部门职责

(一)县综治办:负责将查处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对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嵊泗”考核,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工作。

(二)县经信局:负责依法对从事煤炭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等须经经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民用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取缔;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县人力社保局:负责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人力社保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县住建局:负责依法对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住建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对从事道路运输、水路客运货运、国际海上运输及相关辅助业等须经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县农林水利局:负责依法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蚕种、食用菌菌种、农药、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销售、动物检疫诊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林区木材加工等须经农林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县商务局:负责依法对从事成品油经营、报废汽车回收、拍卖、典当、生猪定点屠宰等须经商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县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依法对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体育活动经营等须经文化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监督检查;负责依法对从事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网络传播视听业务、视频点播业务及其他广播电影电视经营项目等须经广电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依法对从事的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县卫生局:负责依法对开办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等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县旅游局:负责依法对从事旅行社经营等须经旅游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县环保局:负责依法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有害废物经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县安监局:负责依法对从事矿山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等须经安监督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依法对从事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县城管大队:依职责管理室外无照商贩经营和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等行为。组织拆除用于无证、无照违法经营活动的违章建筑;依法查处经营者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的行为。

(十七)县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县质监局:负责依法对从事食品生产、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生产、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及进口计量器具销售等须经质监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县烟草专卖局:负责依法对从事烟草生产、经营等须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其中,无证零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或由工商部门会同、委托烟草专卖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二十)县盐业局:负责依法对从事食盐批发、零售、盐资源开发、开办制盐企业等须经盐务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一)其他相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以及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

供水、供电、通信等公用服务行业要加强自律与管理,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供电部门不得批准无证无照经营户申请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供水部门不得批准无证无照经营户申请新装用水或增加用水,宽带服务企业不得为无证无照网吧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各乡镇政府要牵头组织对辖区内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五、抄告制度

(一)抄告范围。

抄告范围系本文第三项整治范围所列的第(一)至(五)项内容。

(二)抄告原则。

1.坚持以法律法规和事实为依据的秉公处理原则。

2.坚持审批发证(照)与监管责任相对应分类处理的原则。

3.坚持综合治理、部门协作的齐抓共管原则。

4.坚持查处与引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堵疏并举原则。

(三)抄告对象。

各职责部门在例行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根据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所涉及的前置许可审批项目,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1.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检查部门根据许可审批项目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由检查部门抄告工商部门。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由颁发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相关部门抄告工商部门。

4.无证无照经营涉及多项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由检查部门根据前置许可事项分别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四)抄告内容。

1.相关部门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2.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明的当事人、时间、经营场所。

3.涉及相关部门的许可证使用期限、有无许可证(批准文

件)等违法违规事实经过。

4.无照无证经营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

(五)抄告程序。

1.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经查实,检查单位应在检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职能部门或者管理单位。

2.被抄告部门收到检查部门抄告文书后,应将在20个工作日内对抄告的无证无照经营处理情况,反馈给抄告单位。

3.检查部门抄告文书和被抄告单位反馈文书,同时抄告县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