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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嵊泗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1-04-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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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政府工作

  • 发布机构:

    嵊泗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1-04-07

  • 文号:

    嵊政发〔2011〕12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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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泗县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07 20:11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嵊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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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嵊泗县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

嵊泗县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10〕72号)文件要求和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教育培训,是指政府免费提供、退役士兵自主选择、自愿参加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服役期未满,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二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四条  参加教育培训的对象:从2010年冬季起,凡是我县负责接受安置的城乡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均可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对已取得大专以上毕业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已安置工作岗位或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复工、复职的退役士兵一般不参加培训。

第三章  教育培训原则

第五条 自愿选择,免费参加培训。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自主选择专业(工种) ,免费免试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中高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第六条 技能教育为主,学历教育为辅。退役士兵可在当地政府认定的承训学校、机构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短不少于3个月,全国制学历教育学制一般两年。

第七条 属地管理、就近就地培训。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或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原则上在退役士兵所在本县进行,本县现有学校和机构不能满足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要求的,由县里统一申请,市级统筹安排培训。

第八条 退役士兵要求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参加全省统招体系,按教育部门规定执行。

第九条 退役士兵从全日制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征集入伍的,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享受教育部门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条 承训学校、机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推荐确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教育、财政、人武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定点承训学校、机构承办。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将承训学校、机构的招生简历(学校简介、专业设置、学制、报名要求等),在办公场所、宣传栏、网站、有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应于退役次年2月底前,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名申请参加教育培训、填报志愿,同时提供身份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复印件、二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填写《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会同人武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参训资格的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可自退役之日起两年内报名参训,但必须经过社区(村)级、乡镇人武部门有关证明并报民政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根据报名、审查情况,填写《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名册》、《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报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进行复核汇总后上报省民政厅。

第十七条 对于不愿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政府规定的相关教育培训待遇。

第十八条 对于自己选择培训项目的不在政府所规定范围内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项目的退役士兵,必须报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民政部门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培训补助,但在申请补助时必须提供有效培训证件或相关学历。

第十九条  承训学校、机构应指派专人配合当地民政部门做好招生报名、登记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将退役士兵报名人数等提供给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

民政部门根据退役士兵实际入学情况,将退役士兵学员名单和退役登记表的复印件(民政局加盖公章)及时移交给承训学校、机构。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在退役士兵学员入学时,将退役士兵学员档案移交有关承训学校、机构。承训学校、机构应按规定妥善保管退役士兵档案,退役士兵学员离校时,必须严格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五章  教育培训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退役士兵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其培训费、技能鉴定费、住宿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

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高等学历教育的,其学杂费、住宿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在校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

第二十三条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分级分类负担,专款专用。结算支付时,由财政部门会同民政、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县级培训人数、物价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和教育培训成效核定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学校和承训机构。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和使用管理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人数预测、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开通报名咨询电话、设立咨询点等形式,做好宣传和政策咨询解答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荐、指导所属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做好就业服务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门负责推荐、指导所属职业学校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考试考核、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印发教育培训指南。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会同民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人武部门负责在新兵征集和预备役登记等时机进行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入学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组织部门负责将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工作纳入嵊泗县中长期人才发展工作,并监督其实施。

第七章  教育管理及检查考核

第三十条 承训学校、机构负责退役士兵的日常教育管理、技能培训,视情邀请人武干部参与指导和协助管理。注重发挥退役学员的特长,鼓励、推荐优秀退役士兵担任学生干部。

第三十一条 严格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主要侧重考核退役士兵的专业技能水平,辅以考核专业理论和文化知识。技能签订机构要做好退役士兵的技能鉴定申请工作。

第三十二条 部门考核。民政部门考核内容包括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衔接、动员报名、登记统计、监督管理,当年退役士兵技能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要求达到100%;人劳社保、教育部门考核内容包括教学管理、专业设置、师资调配、教学安排、实操实训和落实就业等;财政部门考核内容包括相关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等。

第三十三条 承训学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培训制度、经费使用、学员管理、教学质量等,要求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达到95%以上,就业率达到80%以上,用人单位满意和学员就业满意率达到80%以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