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202Q/2012-23202 | ||
组配分类 | 乡镇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海洋与渔业局 |
生成日期 | 2012-05-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202Q/2012-23202
渔业
县海洋与渔业局
201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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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2-05-23 15:30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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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互保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互保渔船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赔偿损失,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嵊泗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按互保凭证注明的责任类别和《浙江省渔业互保条款》(以下简称“互保条款”)赔偿规定给予理赔: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等自然灾害导致的。
(二)火灾、爆炸、碰撞、搁浅、触礁等意外事故导致的。
(三)航行或生产过程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的。
(四)因碰撞或触碰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的。
(五)其他符合约定和《互保条款》赔偿规定的。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赔偿损失的,办事处不予理赔:
(一)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的。
(二)渔业船舶三证不齐的。
(三)被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列入黑名单的。
(四)超载、超风力、浪损、违章搭客导致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
(六)《互保条款》规定的其他除外责任和免赔额的。
三、会员义务
(一)参保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应加强渔船生产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办事处和相关安全管理组织对参保渔船和船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时提出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渔船和船员应当认真付诸实施,落实整改。
(三)在互保协议生效后,因变更所有人、经营人或船员及其他互保凭证所载情况,所有人、经营人应及时通知办事处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视为无效。
(四)理赔时应提供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船长及其雇工船员的劳动关系合同,或能够证明其雇佣关系的船舶户口簿、船员签证簿等。
(五)发生事故后,会员及其船员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减轻其损失程度或伤害程度。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口后的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书。
(六)《互保条款》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互保条款》规定执行。
五、本暂行办法由嵊泗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