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202Q/2012-23199 | ||
组配分类 | 乡镇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海洋与渔业局 |
生成日期 | 2012-08-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202Q/2012-2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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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海洋与渔业局
201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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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2-08-30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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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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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机关办公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公务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 勤
第三条 各科站应根据局考勤制度,制作相应的考勤签到表,考勤情况将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工作人员必须自觉严格遵守机关考勤和休假、请假及销假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 第五条 实行考勤登记应根据机关实际,考勤采取登记表上签到的形式实施。考勤的内容包括:被考勤人上下班时间,休假,请假。各科站应安排有责任心的人员负责考勤工作。 第六条 考勤工作由各科站负责实施。被考勤人员必须自己签到,不得请人代替或代人签到。负责考勤的人员应提前上班进行考勤,上班之后5分钟内收回签到表,不得补签,并在当天将考勤表(包括请假条)传送给局办公室进行备案。
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办事或因公出差、事假、休假、因病请假等,应事先按照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并将请假单交于具体负责考勤的同志,由负责考勤的同志在考勤表上注明事由。未办理请假手续,视作旷工处理。
第七条 各科站应加强考勤管理,办公室每月定期进行汇总,并将考勤汇总结果进行通报,考勤的管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休假、请假
第八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年休假、婚假、生育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九条 凡在职在编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从下年度开始,按下列规定享受年休假:
(一)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年休假5天;满10年至20年,每年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者,每年年休假15天。
(二)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45天,或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三)年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如因工作需要本年度无法安排年休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安排,逾期不补。
(四)年休假可与婚、产、丧、探亲假等合并使用。
(五)工作人员上半年调入的,如本年度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由新单位安排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第二年起享受年休假。
第十条 工作人员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
第十一条 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属难产(包括剖腹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取消局内年终奖金。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意见,适当给予休产假。原则上给予30天休产假。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享受3天的丧假,对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父母或配偶不在本市工作的,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可按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
(二)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两年可给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第4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医师诊断,出具病假条,向所在单位领导申请病、伤假,门诊患者每次病假一般不超过7天。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事请事假的应从严控制,视不同情况安排时间。当年未休年休假的,应先在年休假中安排。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休假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2天内及时补办。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请假基本程序是:
(一)本人填写《请假条》;
(二)按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报经领导审批;
(三)经批准将《请假条》交于科站负责考勤的人员。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假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按原来报批程序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九条 根据(浙人发[2008]84号)文件和(局长办公会议[2006]1号)会议纪要等精神,工作人员其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奖金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病假
1、病假在2个月内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病假在1个月以上至3个月(含累计)以内的,年底按累计月份扣除相应的科站岗位责任目标考核奖;病假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以内的,年底按累计月份扣除相应的科站岗位责任目标考核奖,局奖金按累计月份减半发放;6个月以上至一年的,取消累计月份的科站岗位责任目标考核奖,局奖金按累计月份减半发放,取消切块奖;一年以上的取消局内的所有奖金。
(二)事假
1、当月请事假在半个月以上的,工改保留部分中的职务(岗位)津贴停止发放;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全年累计事假在两个月以上的,年底考核成绩确定为不称职。
2、事假10天以上至1个月(含累计)以内的,扣发一个月科站岗位责任目标考核奖;事假1个月以上的,按累计月份扣除科站目标考核奖、局奖金、切块奖。
以上病假、事假日子可用年休假作抵扣后计算。病事假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过规定上班时间5分钟外的视为迟到。没有向科站负责人请假提前离岗的视为早退。
(二)机关工作人员每迟到1次,扣科站岗位责任目标(月)考核奖的100%,依次累推,年终结算;迟到3次以上的,当年不能评为优秀或先进。
(三)机关工作人员每旷工半天,扣发半年科站岗位责任目标(月)考核奖;旷工一天,扣发一年科站岗位责任目标(月)考核奖,依次累推,并与年终奖金挂钩;一年连续旷工5天或累计旷工10天的,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基本称职;一年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累计超过20天的,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
(四)实行考勤责任连带制。凡工作人员被查实迟到或早退的,科站主要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扣科站岗位责任目标(月)考核奖的50%。科站负责人迟到或早退的,分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扣年终岗位责任目标(月)考核奖的50%。如发现代人代签到现象的,加重处罚,每发现一次,扣代签人3个月的科站岗位责任目标(月)考核奖,依次累推。
年终科站工作目标考核奖预定为1500元。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出差或探亲,如遇特殊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1、船只停航,应及时电话请假,返回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请假或未补办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2、如请假日期已到,因私需要再延长请假时间,应及时电话请假,返回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请假或未补办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延长请假时间在年休假中扣除;
3、如请假日期已到,因公需要再延长请假时间,应及时电话请假,返回后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事、因病需请假的,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县内出差3日以内的,由科站主要负责人安排;县内出差超过3天或到市里出差的,由科站主要负责人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工作人员县外出差(包括学习、开会)7天以上或到省外(学习、开会)出差的,由科站主要负责人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并报局长同意。
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到外岛乡镇出差的,须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向办公室通报;省内出差的,要征得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向局长汇报,报办公室备案;省内出差(包括学习、开会)7天以上或到省外出差的,要向分管局领导请示并征得局长批准,同时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局领导因公出差(学习)、因私请假必须经局长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事因病请假3天以内且不离开本岛的,由科站主要负责人审批;需要离开本岛的或超过3天的,经科站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局领导批准;中层干部离开本岛的或超过3天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局长批准。
上述因事因病请假的,必须由科站负责向办公室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