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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3-07-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13-22332
政府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
2013-07-26
嵊政办发〔2013〕65号
主动公开
暂时保留
发布时间:2013-07-26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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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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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深入开展渔业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浙海渔安〔2013〕10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渔船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3〕1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县渔业生产经营环境,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违法违规现象发生,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广泛深入地开展依法规范渔业生产活动,严厉整治渔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促进渔业安全发展的专项行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嵊泗县依法规范渔业生产活动严厉整治渔船违法
违规生产经营促进渔业安全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渔业生产经营环境,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违法违规现象发生,根据《浙江省深入开展渔业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浙海渔安〔2013〕10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渔船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3〕16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广泛深入地开展依法规范渔业生产活动,严厉整治渔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促进渔业安全发展的专项行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上级党委、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渔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以“打非治违”、强化管理为重点,统筹兼顾,综合决策,规范整治,联动推进,实现我县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民持续增收。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属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海洋与渔业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执法检查派遣、监督考核等工作。
三、主要目标
按照“全面排查、重点监管、严厉打击、依法规范、建立长效”的思路,根据我县海洋渔业现状,采取政府主导、上下联动、部门联动、海陆联动的方法,广泛深入地开展渔业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打击非法建(改)造渔船和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整治涉渔“三无”船舶,“船证不符”渔船,岛礁资源滥采滥捕等行为。至2014年,全面消除60马力以上“三无”和“船证不符”渔船,基本消除非法捕捞和滥采岛礁资源活动,实现渔船、渔民管理服务进一步规范,岛礁生态资源均衡恢复,渔业生产经营环境根本好转,海洋捕捞强度有效控制,渔业安全生产良性平稳。
四、主要任务
(一)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渔业安全生产行为。
1.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渔船船东船长的安全管理责任,全面提高事故防范的组织协调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科学治理能力。
2.广泛深入地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建立完善渔船自查、村社复查、乡镇核查、执法抽查为形式的安全生产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对渔船安全隐患实现“零容忍”。
3.严格落实乡镇、渔船安全生产差异化分类管理制度,坚持对乡镇渔船进行定期督查、评估和通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决不姑息纵容。
4.建立健全渔船违反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发现举报渔船违法违规行为的积极性,把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二)严格执行伏季休渔规定,切实加强伏休中后期管理。
1.根据《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督查的通知》(嵊政办发明电〔2013〕4号)文件精神,建立县领导分组带班督查、县海洋与渔业局班子分片包干、各乡镇政府实时防控负责工作制度,做到逐级负责,全面落实。
2.坚决贯彻落实“”省局关于伏休工作的专题会议精神。
3.加强渔政船值班巡查,对违反伏休规定的渔船发现一艘查处一艘。
4.对严重违反伏休规定的乡镇实行渔业项目资金“一票否决制”。
5.根据县、乡(镇)二级签订的伏休责任状,对严重违反伏休规定的乡镇实施问责。
(三)打击非法建(改)造渔船及涉渔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1.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建造、更新、改装渔船;
2.依法严厉打击海洋捕捞生产中违反禁渔期、禁渔区以及禁用渔具渔法、渔具携带数量、最小网目尺寸规定和大型深水围网非法使用超强度灯具等行为;
3.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向违规作业渔船供油、供水、供冰、代冻、收购、销售渔获物的行为;
4.依法严厉打击无证经营休闲渔船,租用无休闲渔业证书的渔船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5.依法严厉打击在马鞍列岛特别保护区从事潜捕、地笼网生产、虎头鱼底拖等违法行为。
(四)严厉整治涉渔“三无”渔船。
1.依法取缔船长米及以上的涉渔“三无”船舶,计划到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取缔工作;
2.依法治理米以下的涉渔“三无”船舶,按照分类处置原则,2014年底前,全部整治到位。
(五)全面整治渔船“船证不符”。
规范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对全县“船证不符”的海洋机动渔船全面整治,严厉查处擅自更换渔船主机、扩大主机功率、变更船舶主尺度以及套用原船证书新建或购置渔船等违规行为。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六)严厉整治休闲渔业船舶。
1.严格执行休闲渔业准入制度,加强对休闲渔船载客人数的监管;
2.严格审批规范体验型休闲渔船的经营活动范围,一般控制在离出发点2.5海里以内;
3.严格控制休闲渔业所采用的生产工具的数量、种类和使用的网目尺寸。
(七)开展岛礁资源滥采滥挖现象的整治。
按照《嵊泗县马鞍列岛岛礁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打击非法采挖岛礁资源的行为。
四、处置原则
(一)对乡镇政府履行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和管理工作。
1.根据年度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过程和结果双重考核,并作为乡镇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评价内容之一。
2.对因乡镇政府领导不重视、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的,根据定期督查结果在全县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3.因此而造成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渔船船长责任。
(二)对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
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6.28”伏休休渔紧急视频会议精神:
1.根据违规情节取消违规乡镇和有关人员的评优资格和相关项目补助,直至依规问责处理。
2.对持有有效证书的渔船违反伏休规定的,一律扣船到月1日为止。
3.无证渔船违反伏休规定的,一律强制拆解。
4.伏休违规渔船的处罚坚持从重从快,并与燃油补贴挂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非法建(改)造渔船和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
按照“从重从严、注重实效”的原则,打击非法建(改)造渔业船舶和渔业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1.关于非法建(改)造渔船。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国务院第370号令)、《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1)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更新、改装的涉渔船舶,由渔业等部门依法予以没收;(2)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改造、改装涉渔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等部门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3)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涉渔船舶的厂、点,由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4)对船舶修造企业和个人在建造、改装船舶或者修理因碰撞受损的船舶前,未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按照《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边防部门予以处罚。
2.关于违法捕捞生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点对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使用电脉冲惊虾仪、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等禁用渔具渔法,网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渔具违反规定数量和标准从事捕捞,以及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等行为,由渔业部门予以从严从重处罚;对一年内两次违法捕捞等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对暴力抗法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关于违规渔业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制造、维修、销售不符合规格标准渔具,以及向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水、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等行为一经查获,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二)对涉渔“三无”船舶的整治。
按照“严禁增量,消化存量”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92号)文件精神,各乡镇要以村(社区)为最小填表单位,对辖区内所有涉渔“三无”船舶进行逐一排查,摸清船舶和船主的基本情况,在分类登记、张榜公示等工作基础上,形成辖区内涉渔“三无”船舶名录,并制定具体整治方案,逐级报送备案,组织开展涉渔“三无”船舶整治。
1.鼓励涉渔“三无”船舶所有人主动拆解船舶。可用于人工鱼礁材质的船体,可结合海洋牧场等项目建设需要予以收购。
2.坚决取缔船舶长度米以上的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凡在海上作业的,一经查获,一律没收、拆解;在港停泊的,一律拆除捕捞设施设备、没收渔具。
3.分类处置船舶长度米以下的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有船舶所有人主动到当地渔船专项整治部门申请,书面承诺资源接受管理、按照渔业资源费标准缴费且不享受渔用柴油补贴、转产转业等惠渔政策,经县级渔业、交通运输、边防、海事等部门联合审查,由乡镇政府实施,纳入乡镇安全监管,同意印刷标识、配齐安全设施,建立安全监管名册,同时报送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边防机构备案。纳入乡镇安全监管的“三无”船舶,不得更新改造,不得转让过户,不得改变作业类型;出海作业时,应随船携带渔业、公安边防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遵守国家和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不符合适航条件的,依法查扣,责令限期整修或报废。
(三)对渔船“船证不符”的整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焕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渔〔2010〕10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开展“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各乡镇在对“船证不符”渔船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形成辖区“船证不符”渔船名录,县渔业部门依法处罚,经渔船检验部门勘验合格的,根据国家渔业许可管理相关要求,补办船网指标审批手续,重新办理渔船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证书证件,统一渔船标志标识。
对擅自改变船舶主尺度、更换船舶主机扩增主机功率、套用原船证书新建或购置渔船等各类“船证不符”情形,按照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治理细则规定,实施限期整改。
(四)对休闲渔业超载的整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规定,对休闲渔船超载、租用无休闲渔业证书渔船进行整治。
1.对超载现象。按渔船违章搭客由海洋与渔业局对渔船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对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和旅行社进行处罚。
2.对租用无休闲渔业证书渔船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由旅游局对休闲渔业经营单位进行处罚。
(五)岛礁资源滥采滥挖整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滥采滥挖岛礁资源行为进行整治。
1.对无证渔船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对渔船进行没收拆解;
2.对有证渔船从事潜捕等违规作业的一律进行行政处罚。
六、方法与步骤
坚持属地管理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渔船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督查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3年7月上旬开始,到2013年年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排查摸底阶段(7月上旬—7月底)。
各乡镇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当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责任,强化措施,健全机制,要迅速动员部署,把工作任务和要求传达落实到各社区、村等基层单位以及渔业基层管理组织,并对辖区内渔船开展全面排查,结合渔船分类管理要求,将排查出来的各种问题分类注册登记,建档立案。
(二)自查自纠,联合整治阶段(8月—12月底)。
1.渔船自查自纠。各乡镇要按照各自工作方案的要求,针对第一阶段全面排查摸底的情况,对不列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打击对象的合法渔船全面开展渔船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2.联合执法检查。县海洋与渔业局在前期排查摸底的基础上,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对列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渔船进行集中整治。
(1)60马力以上涉渔“三无”船舶在之前完成整治;
(2)“船证不符”在12月底前完成整治;
(3)60马力以下涉渔“三无”船舶在10月底前完成整治;
(4)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和休闲渔船在8月上旬完成整治。
3.督促指导整改。县属相关单位要通过联合检查、跟踪督查、暗访抽查、集中治理等方式,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指导、帮助乡镇及基层渔业管理组织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三)总结验收,巩固提高阶段(11月—12月底)。
各乡镇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工作的检查分析,对工作不认真,成效不明显的社区、村和基层渔业管理组织,要及时组织“回头看”,重新查漏补缺,直到完善,同时要认真总结,及时推广工作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以正面典型示范引领工作,以反面典型教育推动工作。对打击后已符合渔业生产经营要求的渔船,要予以销号;不合格的,要重新进行打击,严防违规违法渔船死灰复燃。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涉及的船舶工作措施不落实,新增行动中涉及的船舶打击不力,已查处行动中设计的船舶整治不严,整治工作进度慢、成效差,或因工作不力引发事故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理。
七、工作要求
1.明确工作责任。专项整治行动实行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综合执法,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乡镇政府是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成员的职责分工,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2.严格督查考核。把专项整治行动目标任务列入到乡镇政府年度考核项目,进行专项考核。不定期进行督查检查。党政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禁止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按党纪政纪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确保社会稳定。专项整治行动前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健全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社会稳定。
4.加强舆论引导。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要认真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宣传方案,充分发挥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及时报道工作推进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各界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通过现场会等形式,大力推广各乡镇的好经验、好做法,促进专项整治行动健康、扎实、省力、有序推进。
5.构筑长效机制。要坚持远近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集中打击与长效治理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渔船出海生产签证人第一责任、渔民自纠及相互监管等制度。将专项整治行动所涉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强势推进,构建渔船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我县渔业安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