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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4-05-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14-22736
政府工作
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05-30
嵊党政办发〔2014〕144号
主动公开
暂时保留
发布时间:2014-05-30 15:10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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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县属国有企业用工编制化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嵊泗县委
办公室
嵊泗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泗县县属国有企业用工编制化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实现员工管理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国有企业员工数量与企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嵊泗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编制化管理指企业员工(含正式合同用工、临时性合同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的定编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的员工编制是确定企业人员调配、经营预算的重要依据,是核定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编制化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编制化管理工作由县国资委统一领导。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编制化管理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企业的员工编制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及服务、实施产权管理和资本运作等职责,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对企业用工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二)动态管理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以及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等变化,适时调整各企业员工编制,以适应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宽严结合原则。对于管理型企业、投融资类企业以及各企业集团本部的员工编制实行从严从紧管理;对于市场化程度高的生产经营类企业的员工编制适当放宽。
(四)深化改革原则。企业员工编制管理工作要与企业改革发展、做大做强,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与完善企业内部责任制、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第三章 企业用工的定岗定编
第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拟订员工定岗定编方案,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功能定位;
(二)企业经营范围;
(三)企业的资本、资产规模;
(四)企业所承担的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任务;
(五)企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状况等;
(六)企业员工岗位设置及编制总数;
(七)企业领导班子职数,内设机构数量、名称和职能;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必须在核定的岗位编制内用人,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员工岗位编制的,应先从企业内部进行调剂;无法调剂的,应做好编制调整方案申报工作,并严格按核准岗位编制实施。
第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增加员工编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营范围明显扩大;
(二)企业工作任务显著增加;
(三)企业资本、资产规模显著扩大;
(四)招聘计划必须明确员工岗位设置要求、招聘条件并报经县国资委批准;
(五)其他确需增加员工编制的因素。
企业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产规模明显减少的应相应调整和减少员工编制。
第四章 编制审批程序
第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的编制申报,由企业提出方案,报集团公司(总公司)、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委审批。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编制调整方案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审批程序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上级下达的安置军转干部和退伍士官等指令性计划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实名制管理
第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员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县属国有企业应把所有在编员工信息名册纸质及电子档案,报县国资委备案,新招员工信息名册纸质及电子档案,应于30天内上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新增员工或在职员工调出、退休辞职、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应在30日内,填报《嵊泗县县属国有企业增加(减少)员工审核表》,经县国资委核准后办理入(出)编手续。
第六章 企业员工的招聘
第十五条 用工企业需向县国资委报送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现有编制、实有人数、拟招聘人数;
(二)招聘的岗位名称、职责及所需要的专业;
(三)招聘条件;
(四)招聘时间、方式。
用工企业根据县国资委批准的招聘计划,实施招聘工作。
劳务派遣用工的招聘方式:由用人单位根据县国资委批准的招聘计划向县劳动力交流中心提出劳务派遣用工需求,再由县劳动力交流中心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六条 新招的国企用工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国资委负责县属国有企业编制化管理以及招聘、解聘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国资委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其作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拟定员工定岗定编方案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企业用工擅自超员超编的;
(三)未按县国资委批准的招聘计划招录人员的;
(四)不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未按规定时间将员工信息名册纸质及电子档案,上报县国资委备案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与本办法有抵触的相关规定制度,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