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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5-1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090963010M/2015-28153

  • 主题分类:

    政府工作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5-11-30

  • 文号:

    嵊党政办发〔2015〕159号

  • 文件登记号:

    LSSD01-2015-001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30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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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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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

嵊泗县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和《舟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内从事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第三条  县农林水利围垦局为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管本县城市供水管网通达区域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政府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业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嵊泗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下称“县节水办”)按本办法规定承办本县城市供水管网通达区域内节约用水的具体工作,并向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县节水办根据国家、省、市定额用水标准,结合本县生产、生活用水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县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定期考核用水定额执行情况。

第五条  本县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

对单位用户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相结合的制度。居民生活用水推行一户一表制,并实行阶梯式水价。

单位用户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报县节水办,由县节水办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核定。

第六条  用水计划(定额)的核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公正、公开和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用水计划(定额)应当满足单位用户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合理用水的需要。

县节水办应当根据城市节约用水规划、长期供水计划、城市供水能力、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户近3年用水量等因素,核定各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和定额,并在每年年初将用水计划(定额)核定给相关用水户,按月进行考核。

对新增加的单位用水户,由县节水办根据用水定额、行业平均用水水平以及该单位发展需求核定其用水定额或计划指标。

第七条  单位用户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县节水办提出调整用水计划申请,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报告书。县节水办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整计划的决定。

调整用水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户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的;

(二)水的重复利用水平、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的;

(三)内部用水设施、管道完好,用水器具符合节水要求的;

用水单位应严格执行用水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供水。用水单位被撤销或注销,其用水计划指标同时废止。用水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县节水办办理变更等手续。

第八条  单位用户超计划(定额)用水必须交纳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水费按累进加价办法收取。

(一)超计划(定额)水量在百分之二十(含本数)以下的部分,按照基本水价的一倍标准收取;

(二)超计划(定额)水量在百分之二十——三十(含本数)的部分,按照基本水价的两倍标准收取;

(三)超计划(定额)水量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按照基本水价的三倍标准收取。

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由县节水办负责征收,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节水设施建设和水平衡测试补助,节水管理和奖励等相关事项。

用水户在收到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征收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节水办缴纳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逾期不交纳的,经多次催缴,拒不缴纳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对其停止供水。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选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节约用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向供水企业办理正式供水手续前,有关单位应征求县节水办意见。

有关单位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邀请县节水办参与节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建成后,要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节水制度到位。

用水户必须保证节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已建建设项目没有配套节水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十条  在干旱缺水期间需求量超过供水量能力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节水主管部门可在一定时间内对所有用水单位,采取限制用水措施,对居民生活用水采取定额控制。

第十一条  年用水量在1万吨以上的单位用水户应当每3至5年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由县节水办定期组织进行。经测试或者评估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时,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回用水设施。

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相关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中水回用系统。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用水,应当优先利用江河湖泊水、再生水。

城镇绿地、树木、花卉等植物的灌溉,应当推广喷灌、微灌等节水型灌溉方式,鼓励利用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水。

日洗机动车规模50辆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第十三条  为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在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节水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单位用水户应当按规定向县节水主管部门提供用水统计报表,并对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县节水主管部门和县节水办及其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批准(核定)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或者核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批准(核定)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核定的;

(三)对节约用水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林水利围垦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996年12月25日颁发的《嵊泗县城镇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嵊政〔1996〕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