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及简化城市水价分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4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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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要求,2016年底前,居民污水处理费原则上每立方米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通知》(浙价资〔2013〕1号)规定:我省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由现行的居民生活用水、非经营性用水、经营性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4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为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经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对嵊泗县自来水公司随水价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及水价分类调整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居民污水处理费由0.80元/立方米调整为0.85元/立方米、其他类污水处理费由0.80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嵊泗县自来水公司随水价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收取对象为泗礁本岛集中供水管网的用户。
二、简化水价分类:嵊泗县自来水公司水价分类,由现行的居民生活用水、非经营性用水、经营性用水(工业用水和商业服务性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4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3类。鉴于居民污水处理费上调0.05元/立方米,为不增加居民支出,保持到户水价稳定,居民生活用水供水价格下调0.05元/立方米;非经营性用水、经营性用水合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后,供水价格统一调整为5.5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供水价格不变。
三、以上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及水价分类简化从2017年1月抄表之日起执行。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及水价分类简化后的到户水价详见附件。 
 
嵊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0月12日
 

附件:

嵊泗县自来水公司到户水价

单位:元/立方米

 

到 户 价

供 水 价

污水处理费

一、居民生活用水

 

 

 

(一)一户一表用户

 

 

 

1、第一级水量(每户每月8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水量)

4.80

3.95

0.85

2、第二级水量(每户每月超过8立方米至14立方米的用水量)

5.80

4.95

0.85

3、第三级水量(每户每月超过14立方米的用水量)

7.80

6.95

0.85

(二)非一户一表合表用户

4.80

3.95

0.85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6.70

5.50

1.20

三、特种行业用水

9.20

8.00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