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90963010M/2016-21922 |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嵊泗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6-11-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16-21922
政府工作
嵊泗县人民政府
2016-11-22
嵊政发〔2016〕17号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16-11-22 10:31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嵊泗县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意见,我县于今年年初全面启动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准备工作。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6〕30号)的文件精神,我县将于2016年12月12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全县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各种户口类型,从2016年12月12日开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非转农”,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建立全县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公安机关对居民原户口性质数据作留存备查,对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不增加群众负担。群众主动申请的,应当予以更换。由于涉及户籍数据转换,2016年12月10日至12月11日,全县暂停办理所有户籍业务。
二、实行按居住地登记的户口迁移制度
2017年1月1日起我县全面放开县域落户限制。实行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为基本原则的户口迁移准入制。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新增本市籍(含原本市籍)人员和非本市籍人员租赁落户政策,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另行制定。并对原有人才引进落户、投资纳税落户、突出贡献落户的条件作进一步放宽。
三、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对居住在我县的流动人口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为基本条件,有序发放居住证;建立推行居住证持有人量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职业技能、文凭学历、参保情况、荣誉表彰、慈善公益、金融信用等条件相挂钩的量化型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四、实行渔农民权益确权固化
户籍制度改革后,对渔农民的集体经济收益权、计划生育政策、宅基地权益等政策进行确权固化,享受的政策保持不变。对进城落户渔农民,其持有的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保持不变,并可依法继承和转让;在尊重渔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开展进城落户渔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三权”试点。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权作为渔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五、实行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均等化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到位一项”的原则,稳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调整,逐步消除差距,实现社会管理、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城乡一体化。从今年12月12日开始,在义务教育招生、住房保障、就业困难援助、社会救助、人口和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方面逐步实行新的政策。加快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特此公告。
嵊泗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