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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委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6-12-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16-21802
政府工作
县委县政府办公室
2016-12-22
嵊党政办发〔2016〕155号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16-12-22 16:17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委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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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加快经济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
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加快经济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统领,坚持效益优先、优胜劣汰、转型升级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资源要素配置,通过开展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对企业发展绩效作出客观公正综合评价,配套实施差别化的资源要素价格、配置和财政扶持政策等措施,倒逼落后产能和严重过剩产能退出,引导低效企业转型,提高土地利用率,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技术、高成长型企业集聚,加快工业提质增效升级发展。
二、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全县范围内除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外的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逐步向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拓展。
(二)评价指标。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新产品产值率、全员劳动生产率。
为避免短期波动对企业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充分考察企业动态发展的综合质量,评价指标值取前3年平均数。
(三)评价办法。
1.指标权重:亩均税收占40分,亩均工业增加值占10分,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分,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15分,新产品产值率占5分,全员劳动生产率占20分。
2.基准值设定:为既充分体现优势企业与低效企业间的差距,又避免因差距过大导致失真,各项评价指标的基准值均参照全县规上企业该项指标近3年平均值的2倍左右来确定。基准值根据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每2—3年调整一次。当前执行标准如下:
亩均税收为20万元/亩,亩均工业增加值为50万元/亩,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为2万元/吨标准煤,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为100万元/吨标准煤,新产品产值率为10%,全员劳动生产率为10万元/人。
3.企业得分计算: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重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其中排放指标企业确无排放的按权重分值的1.5倍计分。
4.评价加分内容: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将企业工业产值等增设为加分内容。具体加分规定为:
企业当年工业产值增幅高于全市工业总产值增幅平均水平的,每高出1个百分点加1分(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比例折算),最高加10分。另外,对于企业在技术创新、品牌建设、质量建设、企业上市、管理水平、人才发展、知识产权、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相关成绩和荣誉,给予相应加分。
三、分类评价
根据上一年度企业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分别计算出各个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按得分分为A、B、C、D四类,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A类为重点发展类企业(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
当年综合评价得分在120分以上(含)的规上企业。
(二)B类为鼓励提升类企业(指资源占用产出率较高、经营效益较好,但转型升级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
当年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含)到120分之间的规上企业。
(三)C类为帮扶整治类企业(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整治提升的企业)。
当年综合评价得分在20分(含)到60分之间的规上企业。
(四)D类为重点整治类企业(指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能耗限额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以及其他依法淘汰关停的企业),即当年入围评价企业中除A、B、C类外的所有评价企业。
(五)对有关特殊情形的规定。对下列情形,应在绩效数据汇总表中予以注明,在进行统一评价时,将按以下规定执行。
1.投产不到两年的新办企业、初创期高新技术企业、新建供地项目处于建设周期的企业与“小升规”不满两年的企业,在年度企业综合评价中可暂不分类。
2.县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与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予列入D类。
3.属于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在原评级结果(除A类以外)的基础上提升一档。
4.当年被环保、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情况的企业在原评级结果(除D类外)的基础上下降一档。
5.属于国家、省淘汰落后产能生产目录中的落后产能或因环保等问题列入政府年度关停计划的企业评价时直接列入D档。
6.年产值下降超过30%的企业,不予列入A类。
四、结果应用
对ABCD类企业在用地、用能、用电、用水、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
(一)A类企业(重点发展类)。
优先进行项目核准备案;优先申报省、市重点产业项目;支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优先保障用地、用能、用电、用水需求;技改扶持资金标准适当上浮;优先保障融资需求;优先推荐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类先进评选;优先组织其参加政府组织的学习考察和招商引资活动。
(二)B类企业(鼓励提升类)。
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在用能、用能、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支持融资需求;享受各类工业扶持政策和奖励;在推荐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类先进评选,参加政府组织的学习考察和招商引资等活动时给予适当支持。
(三)C类企业(帮扶整治类)。
支持企业开展“机器换人”、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实施有序用电应急预案时,作为限电对象;控制信贷支持;严格控制企业负责人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四)D类企业(重点整治类)。
取消企业当年享受各项优惠政策;不得核准和审批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投资项目;不推荐申报各类财政补助项目;实施有序用电时,作为首要限电对象;严格控制信贷支持;企业负责人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五、评价流程
县域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县属各相关部门收集、录入、汇总企业基础指标信息和近三年度企业工业增加值、应交税金、用能、排放等经济指标数据以及上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品牌建设、质量建设、企业上市、管理水平、人才发展、知识产权、节能降耗等情况,经审核后报送至县经信局。2017年起,县经信局在对企业的上年度基础指标信息和经济指标数据进行核对和审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将其报送至市级数据库,并于5月底前完成上年度企业综合评价。并适时发布企业综合评价报告。
六、动态管理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按照企业前三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因客观原因造成分类有误、评价遗漏的,由企业申请,经县域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同意后,给予重新核实、调整。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是加快我县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切实加强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县域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县人才办、县发改局(统计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地税)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金融办、县国税局、国网县供电公司共同参与。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相互配合、协调,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内容,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加强数据统计、核实和上报等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为企业综合评价提供依据。企业名称、行业分类等基础资料以及企业能耗数据、增加值数据、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数据由统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用地面积数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提供;企业税收数据由税务部门负责提供(国税、地税收入分别由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负责提供);企业排放数据及违法排污企业名单由环保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用电量数据由电力部门负责提供;企业人才发展情况由县人才办牵头相关部门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及企业上年度专利授权情况由县科技局负责提供;企业上市情况由县金融办提供;企业技术创新、节能降耗等情况由县经信局负责提供,并由经信部门负责汇总核算综合得分。
(三)建立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数据采集机制,进一步建好企业税收、用地、用能、用电、排污等基础数据台账;二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经信、发改(统计)、税务、国土、环保、电力等部门要分别做好相关数据的汇总审核,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正确性;三是建立纠偏与公示机制,企业对评价数据和分类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经核实后确有误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企业绩效评价信息应予以公示,提高评价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强化宣传引导。县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引导企业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数据采集和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促进企业加快转型发展,在全县营造优胜劣汰的发展氛围。
八、其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县域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