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90963010M/2016-21929 |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嵊泗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6-05-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16-21929
政府工作
嵊泗县人民政府
2016-05-18
嵊政发〔2016〕10号
主动公开
失效
发布时间:2016-05-18 10:19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嵊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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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受和安置对象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各项工作
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采取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与安排工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役的士兵,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执行。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相关安置规定执行。
(一)大力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
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要求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按《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泗县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嵊政发〔2011〕12号)规定执行。
(二)妥善做好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1、服现役满12年及以上的退役士官;
2、服役期间,平时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评定为5—8级残疾等级的;
4、烈士子女。
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坚持“双向选择”的安置原则,一般采用“考核和考试”安置办法。凡有安置任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必须服从政府安排,及时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按规定落实好接收人员的工作和待遇,接收单位要与其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不得实行试用期。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保障已录用重点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享受与本单位同工龄、同职业(工种)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为投保缴费年限。非重点安置对象本人原因,用人单位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重点安置对象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县安置办开具介绍信的当日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重点安置对象应服从政府安排,接到安置通知书60天内不到接收单位报道的取消安置资格。
重点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后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规定办理。
(三)及时做好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发放工作。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国家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核定。农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城镇退役士兵标准的75%发放。退役士兵军龄补助费实行城乡统一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服役年限满12年(含12年)符合重点安置的退役士官,选择自谋职业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安置办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金。补偿金以12年12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年军龄增加1万元。同时,向县安置办一次性申领社会保险补助费2万元和技能培训费1万元。
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军龄补助费的退役士兵,在2年内被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全市统一定向事业单位招聘的,须将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退还县安置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通过竞争机制实现就业除外。
(四)切实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相关政策。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退役后选择复职、复工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按有关规定复学。
三、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重点安置对象未按规定时限报到的,一律不享受安置待遇;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工作安排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对拒绝或无故拖延安置计划、落实安置待遇的用人单位,要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以及通报批评等措施;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嵊泗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