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管网内部分工业企业用水实行 差别化 水价和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污水实行 多因子分档计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0 15:56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嵊泗县自来水公司、嵊泗绿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水价改革,建立健全水价约束机制,促进污水处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五水共治”的指导意见》(浙价资〔2014〕75号)、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指导意见》(浙价资〔2015〕252号)及今年省市督查要求,决定对县自来水公司公共管网供水的部分工业企业用水实行差别化水价,并对纳管排放工业污水的企业实行多因子分档计收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非居民用水类别中部分工业企业实行差别化水价

目前县自来水公司非居民用水类别供水价格为5.50元/立方米(不含污水处理费),按照文件精神,供水范围内非居民用水类别中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电镀、冶炼等行业中,有工业污水排放的,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的企业,其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由现行的5.50元/立方米调整为5.70元/立方米。

二、推行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办法

对纳入污水处理公司公共管网集中处理污水的工业企业实行按污水的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总磷(以P计)、总氮(以N计)等重点污染因子的浓度、分类分档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多因子收费实行基准值收费标准(目前工业污水处理费基准值收费标准为1.20元/立方米)与浮动标准累加进行收取。污染因子浓度超过基准值的,在基准值标准的基础上加浮动标准收取工业污水处理费;污染因子浓度低于基准值的,按基准值收费标准收取工业污水处理费。

纳管排放污水有害物质浓度分档收费标准表

有 害 物 质 名 称

其准值

(mg/L)

每档值

(mg/L)

浮动标准

(元/立方米)

化学需氧量(COD)

300

100

0.50

悬浮物(SS)

300

50

0.20

总磷(以P计)

6

0.5

0.20

总氮(以N计)

35

5

0.50

     污染因子的检测由环保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周期一般为季,如采取抽样检测,原则上每季不少于1次;实施工业污水分类分档与多因子复合计费的企业的污水处理费,由供水单位根据污水处理企业提供的名单及出具的报告按收费标准随水价代征。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抄表起执行。之前实施的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请做好价格调整的相关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新政策的顺利实施。 

嵊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