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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10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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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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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2017年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现向社会公布2017年度嵊泗县民政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内容由政府信息公开进展情况、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步打算等多部分组成。本报告统计截止到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2017年,我局累计主动公开信息政府信息数236条,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112条。主动充实完善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一是政策文件及工作信息。二是机构及人事管理。包括机构职能、领导工作分工、内设科室、下属单位及人事任免变更等信息。三是便民服务信息。
(一)以民政为民为宗旨,积极公布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2016年度,我局及时公开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以便公众及时准确地了解相关政策。其中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方面,公开养老服务工作的相关政策,困难家庭救助补贴等信息;在社会组织方面,发布了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微心愿活动的相关信息;在优抚安置方面,公布了伤残抚恤等相关信息,有效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提升了政府民政部门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二)以社会公共资金为重点,切实加大资金公开透明度
按照要求,我局紧紧围绕民政工作主线,进一步加强民政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以用于改善民生、社区建设和社会救助的专项资金为重点,在资金、项目、政策、服务等方面切实加大公开力度。以低保、优抚等财政性资金和彩票公益金等社会公共资金为重点,着力提高民政资金公开透明度。对“三公”经费每季度公开一次,每年公开部门及下属单位预决算和收支情况,确保各项资金公开透明。对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并及时将工程项目进程进行公示,确保工程建设和管理公开、透明、廉洁。
(三)以便民服务为出发点,着力提升信息公开便捷度和亲和度
我局以政府网站平台为最便捷、最常用、最主要的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全面整合了全县民政部门为民服务的各种信息资源;设立便民服务栏目,业务范围涵盖社区服务、殡葬服务、社工服务、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婚姻登记、福利企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民政工作,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便民信息服务。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我局未收到任何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我局无申请行政复议情况,无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步措施
2017年,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但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公众的需求仍有不足,公开内容需要进一步拓展,社会热点信息更新需加强。针对上述问题,我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以改进。
(一)建立信息协调机制,规范信息发布流程。我局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协调机制,加强规范信息发布流程,明确信息内容提供的责任,严格采集、审核、报送、复制、传递等环节程序,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
(二)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在继续做好政策法规、业务工作、规划计划等常规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特别要不断加大对财政预决算、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政策制定和为民服务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信息的公开力度。
(三)强化信息发布更新,做好社会热点回应。对政府出台的民政重大政策进行落实推进。涉及民政相关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依法按程序在第一时间通过网站发布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及时发布动态信息。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的批评监督,搭建我局与公众交流的“直通车”。
嵊泗县民政局
2018年5月28日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7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嵊泗县民政局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236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12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116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13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0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1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0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0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0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0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