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解决小洋动迁居民就业问题的议案

发布时间:2018-01-15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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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解决小洋动迁居民就业问题的议案
年度: 2017
案由分类: 社会保障方面
案号: 55
议案领衔人: 董亚飞
附议人: 11名代表
案由: 关于尽快解决小洋动迁居民就业问题的议案
内容摘要:

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建设需要,小洋人民响应政府号召,全岛1423户3500余名小洋群众离开祖籍、异地搬迁,他们为国家重点工程和洋山深水港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小洋动迁以来,虽然党和政府对小洋动迁居民赋予了极大的关心,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为小洋群众办了许多实事,但是政策惠及的人群始终无法全面,例如就业补助,享受的是小洋动迁时享受过劳动力补助款且现在就业的人员,民政残联补助,享受的是低保、残疾人员。特别是2003年小洋动迁时,未满16周岁的那部分人员,动迁时只享受到几百至几千安置款,动迁时政府承诺的“每户解决一户一劳力”的承诺,没有落实到位,2013年出台的后续政策又没享受到,现在这部分人员都已到了就业的年龄,现在又200多名大中专学生已经毕业,虽然有些已经就业,但工作不稳定,有些由于现在就业压力大,异地就业缺乏人际关系,还没找到工作,闲赋在家,洋山港区四期即将开始,为此,建议政府积极与上海方联系,向县政府请求,在四期招工时优先聘用这部门人员,兑现政府“解决一户一劳力”的承诺。

1、在四期招工计划时,尽最大可能考虑小洋动迁居民。一是在四期招工计划中,能推出一定数量合适岗位,定向在小洋动迁居民未就业人员中招录;二是在四期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小洋动迁居民未就业人员;三是根据岗位需求,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实习,提高职业技能。

2、建议重点解决小洋动迁居民用工需求,特别是在四期招工的同时,能进行一次摸底排查,推出一些岗位招录小洋动迁居民未就业人员。

3、建立长效沟通机制,一方面由洋山镇提供小洋动迁居民未就业人员的详细信息,并将人员变动情况及时通报港区;另一方面也请求港区把小洋动迁居民就业问题摆上议事日程,专人负责,当作一项长期工作来对待,及时提供岗位用工需求,强化工作技能,降低求职难度,有利于企业招到合格劳动力。

 

主办单位: 县人力社保局
类别标记: B
复函:

董亚飞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小洋动迁居民就业问题的议案》已收悉,经我局认真开展调研,现将提案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自2003年小洋动迁以来,我局高度重视小洋动迁居民的就业问题和后续帮扶问题,从不停歇与上海浦东新区人社部门和港区企业间的沟通联系,致力于帮助解决动迁居民安置、保障、就业等环节中产生的问题,稳步渡过转型期。经过多方努力小洋山港区前三期企业共安置原小洋动迁居民346人,有效缓解了动迁居民的就业压力。 一、精准扶贫,积极挖掘公益性岗位。 针对原小洋动迁居民中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低保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残疾人、长期失业人员等特殊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清腾、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定向招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精准帮扶、精准扶贫。目前,通过双方努力,已推荐安置99名小洋动迁居民就业。下阶段,我局将与浦东新区人社部门加强沟通联系,针对小洋动迁居民困难人员,计划举办以“精准扶贫”为主题的公益性岗位推介会,树立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自信心和成就感,切实减轻困难人员的经济压力。 二、统筹兼顾,持续关注港区企业人员更替。 积极做好港区四期招工工作,于4月18日推出堆场协管员、道口管理员、维修技术员共12个工作岗位定向招录原小洋动迁居民,今后将陆续推出近40个后勤辅助岗位招录原小洋动迁居民中未就业人员;关注港区前三期企业用工情况,出现因人员调离等原因造成岗位空缺或需新招人员的情况,及时沟通,重点解决小洋动迁居民用工需求。 三、加强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帮扶工作。 加强对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指导工作,使他们了解政策、社会和自我,提高就业竞争意识,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掌握就业与创业的基本途径和方法。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将帮扶重点从“输血”转移到“造血”,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并与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租金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和提供开业指导、跟踪帮扶等项措施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和引导新生代劳动力以创业实现就业,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就业,产生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 四、做好一年两次就业补助申领工作。 做好2017年度小洋山动迁居民就业补助款的申领、发放工作,杜绝多头申领、重复申领的现象,重点做好就业补贴未申领人员特别是新成长劳动力的政策宣传工作,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抓好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真实性,保证可享受人员全面享受政策,为申领工作顺利高效开展打下基础。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县小洋动迁居民特别是新成长劳动力就业问题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一如既往地给予关注,并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反馈意见: 基本满意

A-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已解决;

B-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

C-所提议案建议问题因条件、政策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

D-所提议案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