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县渔农民老人养老保险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8-01-15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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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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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县渔农民老人养老保险的建议
年度: 2017
案由分类: 社会保障方面
案号: 4
议案领衔人: 郑晓芬
案由: 关于我县渔农民老人养老保险的建议
内容摘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期,60岁以上老人已达2.12亿人,占总人口的15.5%,人口老龄化规模大、速度快、持续时间长。年老是每个人必经的人生,“老有所依,老有所乐”是老年人最基本的愿望。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加剧,国内养老制度的完善与否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我县最近在被征地农民转轨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后,县乡镇根据当地的政策,部分渔民与农民的养老待遇得到了改善,各乡镇按照名额来分配能参加的人数,但似乎问题是远多于想参加保险的人数,我走访了马关社区,花鸟乡,发现马关社区只有11个名额,花鸟只有6个名额,造成了远远不够的需求,参加和不能参加的渔农民的差距加大明显,渔农民要求纳入养老保险体系的愿望也变得更加迫切、呼声更加强烈。况且依据目前的养老形式我们国家的人均养老寿命增加,我县的老年人也在增加,加上渔农民农保的实施,老年人更加期望能参加养老保险愿望,包括子女也有愿望给父母亲一份保险的愿望也越强烈。

建议我县能推出一些适合渔农民参加的养老保险政策,让更多的老渔民,老农民老有所依。在被征地的部分政策外还另设提出一些相对老年人可以接受的条件参加养老保险,子女和老人自己有能力范围内参加养老保险。多种形式的保险形式。例如:

1、个人缴费

(1)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本标准可设为每月500元、600元、700元、800元、1000元等多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缴费年限和领得养老金的年限按缴费情况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增设耗费档次。

(2)参保人原则上应按月缴费,也可以按季度或按年缴费,设至多种方式缴费,但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实施时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可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最长不超过15年。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可以按照集体本身条件来对应对所属成员参保给予补助,补助数额有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来具体情况决定。

主办单位: 县人力社保局
类别标记: A
复函:

郑晓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县渔农民老人养老保险的建议》已收悉。根据议案的内容,我们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讨论研究。现将建议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享受转轨政策名额核定的问题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文件规定:“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的要求,根据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合理确定参保人数。”国土资源部门是严格按照各行政村实际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核定参保人数,因此各行政村可享受转轨政策的名额不一,少的村只有几个,多的村征地时16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全体村民都纳入政策范围。 二、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覆盖全县年满16周岁以上城乡居民 我县从201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凡16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选择按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200元的年缴费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县财政对每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从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2010年1月1日前凡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的本县户籍城乡居民无需缴费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通过历次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由最初的70元/月提高到145元/月。2014年市政府又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舟政发〔2014〕56号),增设2400元、3600元年缴费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较高的年缴费档次来相应提高自己的养老保障水平。县财政给予每年正常缴费和本制度实施一年内符合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员,根据对应的缴费档次分别给予30元、40元、50元、70元、90元、110元、200元、300元的缴费补贴。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可以对参保人员给予补助,但参保人员缴费加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补助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我县于2012年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舟人社发〔2012〕15号)文件规定,允许劳动年龄段内的本县户籍人员,不分户粮,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2012年3月31日前已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办理延期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手续,延长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缴期间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延缴5年后仍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允许其一次性补足;对2012年4月1日以后的新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允许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缴费年限达到15年。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舟政发〔2016〕33号)文件规定,劳动年龄段内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延长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缴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允许其一次性补足。 养老保险是民生的安全网、社会的稳定器,每一个人都希望自己老有所养,能够解除后顾之忧。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构成了我国现有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目前,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覆盖了我县全部年满16周岁以上城乡居民。 三、关于重点解决老年渔民养老保障的问题 渔民的养老保障一直是政府部门所关注的问题,近年来,由于作业渔场的缩小、海洋渔业资源逐渐衰退和生产成本的不断上涨,确实给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带来了一些困难,因此,如何进一步解决渔民的养老保障问题逐步列入近几年上级政府部门关注的重要议事项目。 2014年12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海洋渔业联合下发《舟山市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渔民发放生活补贴的指导意见》(舟人社发〔2014〕259号)文件,已从2015年1月起对全市2万余名60周岁以上原集体捕捞渔民,在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根据捕捞年限叠加发放渔民生活补贴。 2016年12月,舟山市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6〕65号)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了《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舟政发〔2016〕33号)文件,在现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内,分类解决渔民养老保障问题,更好地改善海洋捕捞渔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对已领取原集体捕捞渔民生活补贴的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允许其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1200元、2400元和3600元年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满15年,从重新缴费的次月起重新调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原集体渔民生活补贴变更为原集体捕捞年限账户养老金。在政策设计上,一是突破了2010年1月1日前年满60周岁以上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不缴费仅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政策规定;二是加大对重选缴费档次人员的政府补贴力度,鼓励老年传统捕捞渔民选择高档次缴费标准以提高其养老待遇水平。例如,一个原只领取基础养老金和渔民生活补贴、捕捞年限30年的老年渔民重选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满15年后,选择1200元年缴费档次的养老金提高到645元/月左右,选择2400元年缴费档次的养老金提高到794元/月左右,选择3600元年缴费档次的养老金提高到944元/月左右,分别比原待遇水平约提高了200元/月、349元/月和499元/月。同时,在领取城乡居民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基础上,对原集体捕捞期间因生产事故死亡的渔民,其遗孀发放200元/月生活补贴;对其他原因死亡的渔民,其遗孀发放100元/月生活补贴。 截至4月底,我县在享受渔民生活补贴(含遗孀生活补贴)共8359人,其中重选缴费档次的老年渔民148人。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A-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已解决;

B-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

C-所提议案建议问题因条件、政策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

D-所提议案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