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县住建局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案

发布时间:2018-11-22 08:35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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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嵊政复决〔2018〕4号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嵊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嵊泗县菜园镇海滨中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洪旗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嵊规许(不)字(2018)第号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0月9日依法受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请求:要求撤销嵊规许(不)字(2018)第号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批准申请人在号自有房屋二层上加建一层的申请。

申请人称:2017年11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在号自有二层房屋上加建一层。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18年7月16日,嵊泗县人民政府作出嵊政复决〔201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房屋加层申请作出明确决定。被申请人这才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嵊规许(不)字(2018)第号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曾就号自有二层房屋楼顶加建一层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在致镇人民政府的《关于王申请加层相关问题的复函》中称“王与冯房屋因地形原因,存在高差,王房屋低于冯房屋。按照加层方案,王房屋加层后,其檐口高度接近冯二层窗台下沿”,“在不影响房屋采光前提下,可酌情控制房屋间距”,“原则上可以同意王加层申请”,目前申请人已完成号房屋加层。现申请人要求加建一层的号与之前申请房屋加层的某号屋檐口高度一致,情况相同,但被申请人以“你房屋与北侧冯房屋墙体紧挨,可能存在相邻影响,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和《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平行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低、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L),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相对建筑高度1.15倍,在新区不小于南侧相对建筑高度的1.22倍。住宅建筑地形有高差时,其间距计算应考虑高差因素。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应采用表5-1规定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为由,作出嵊规许(不)字(2018)第号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认为应按照《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六项“住宅建筑侧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多层之间、多层与低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和各种层数之间不宜小于13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宜小于1米(特指私人建房)。”规定,申请人的房屋加层申请符合规定,应予以同意。另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许可机关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许可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被申请人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公告。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嵊规许(不)字(2018)第号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随意性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嵊规许(不)字(2018)第号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批准申请人在号自有房屋二层上加建一层的申请。

被申请人称:根据嵊泗县人民政府嵊政复决〔201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申请人提交的建房申请重新进行审查,经查因申请人申请加层建设的房屋与北侧冯房屋墙体紧挨,存在相邻影响,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被申请人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规定征求了利害关系人冯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冯以相邻影响为由不同意申请人申请加建一层的建房许可内容。被申请人依据《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平行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低、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L),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相对建筑高度1.15倍,在新区不小于南侧相对建筑高度的1.22倍。住宅建筑地形有高差时,其间距计算应考虑高差因素。”遂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按照嵊泗县人民政府2018年7月16日作出的嵊政复决〔201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房屋加层申请作出明确决定”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在号自有二层房屋楼顶加建一层申请重新进行审查,经查因利害关系人冯不同意及不符合《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平行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低、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L),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相对建筑高度1.15倍,在新区不小于南侧相对建筑高度的1.22倍。住宅建筑地形有高差时,其间距计算应考虑高差因素。”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嵊规许(不)字(2018)第号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嵊规许(不)字(2018)第号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批准申请人在号自有房屋二层上加建一层的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嵊规许(不)字(2018)第号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嵊政复决〔201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要在号自有房屋二层上加建一层必须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证。《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许可机关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许可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该条款是指在作出准予规划许可前应进行公告,不予许可则无需进行公告。被申请人在办理本案过程中,通过《嵊泗县城乡规划区私人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四邻意见签字栏形式已经告知并征求了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尽到了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房屋加层申请进行了审查,发现申请人申请加层建设的房屋与北侧冯房屋墙体紧挨,存在相邻影响,涉及相邻利害关系人冯的利益,经调查冯不同意申请人的加层申请;且根据《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平行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低、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L),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相对建筑高度1.15倍,在新区不小于南侧相对建筑高度的1.22倍。住宅建筑地形有高差时,其间距计算应考虑高差因素。”之规定,申请人的房屋加层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据此作出的嵊规许(不)字(2018)第号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无不妥。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嵊规许(不)字(2018)第号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嵊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嵊规许(不)字(2018)第号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O一八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