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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1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090963010M/2017-2576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7-12-26

  • 文号:

    嵊政发〔2017〕33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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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

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12-28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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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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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舟政发〔2017〕29号)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抱团增信、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辅,旨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全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着力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为全县经济转型升级注入动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策性定位。采用政府委托制,坚持市场化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需要公共财政提供必要且稳定的支持,以确保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依规经营,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和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已有的嵊泗县永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基础上,增加注册资本,从原注册资本2000万元增至10000万元,履行我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职责,助推全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按业务运作设置内部机构,规范操作程序,编制随业务拓展情况逐步增加。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扶持力度。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以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具体信贷投向要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导向,单户担保贷款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小微企业扶持对象要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并达到贷款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信用记录等合规评估要求。“三农”扶持对象要根据省、市有关部门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另行制定“三农”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产品。

(三)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坚持政策性定位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积极引入市场化机制,并通过相关制度设计切实防控风险。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完善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强化风险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业务拓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并及时向合作银行充分披露经营管理等信息,及时履行代偿义务。

(四)切实深化银担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主动参与全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大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力度。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全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评价范围。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与省担保集团合作,纳入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体系。要争取延伸省担保集团与合作银行建立的合作关系,并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同时要积极与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

(五)制定合理的费率、保费分成及风险分担政策。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要纳入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体系内,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保费收入分成的指导比例为:省担保集团40%,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60%。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的指导比例为:合作银行20%,省担保集团40%,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40%。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率控制在3.5%以内。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体系外,可根据我县自身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六)规范申请途径。规范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申请途径,推进贷款业务双向申请和双向审核。借款人可向县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后向县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担保,经县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后,由合作银行发放贷款;也可向县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担保,经县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后,推荐给合作银行,银行审核同意后发放贷款。

(七)加强风险控制。完善贷前(保前)审核和贷后(保后)跟踪管理机制。贷款发生风险后,及时采取诉讼、追讨等措施,并按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担保业务发生风险后,经担保公司确认,由县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和省担保集团按代偿金额的一定比例向贷款银行预付代偿款,债务可由贷款银行或担保公司负责追偿(具体根据协议确定)。其余代偿款待相关债权执行终结后按实际收回金额进行结算,设立叫停机制。对代偿率达到较高比例时,进行风险提示;对代偿率持续达到或超过3.5%比例时,应立即暂停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设立嵊泗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准备金。县财政在2017年—2019年期间,每年安排不超过500万元,三年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次年按实结算,用于县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若当年风险损失超过500万元,超过部分计入第二年风险补偿额,三年累积。

(二)营造支持发展的良好环境。征信管理部门要规范、有序地将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征信系统;有关部门要依法落实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税收减免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政策,依法为其开展抵(质)押登记,提供债权保护和追偿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全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服务和指导。同时要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各部门联动合作,提高风险防控水平。

(二)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每年年底前,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等部门对县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考核,考核重点为担保放大倍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户数、担保费率、风险控制水平等(考核办法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制定)。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在合法、合规和尽职情况下的代偿损失要依法依规予以免责。

本意见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止。


附件:嵊泗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嵊泗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


嵊泗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推进全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嵊泗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何国忠    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林良伟    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丹俊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罗奇辉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陈驾逸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王昆辉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顾跃进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

              刘剑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

              郑富军    县农林水利围垦局副局长

              丁伟昌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沈    庆    人民银行嵊泗支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王昆辉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