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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嵊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生成日期 2018-04-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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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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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成文日期:

    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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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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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08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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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嵊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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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舟政办发〔2016〕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是政府设立的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有条件的乡镇可根据需要设立公益金。

第三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预算拨款;

(二)社会各界的资助(包括单位、团体和个人);

(三)公益金利息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纳入财政管理。根据本县的人口总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扶助对象数量、资助标准等情况,合理安排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收支预算。

第五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扶助对象。

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我县户籍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补助:

(一)未婚独生子女发生死亡、严重伤残或者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发生意外严重伤残、疾病或死亡且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

(三)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不再生育,但依法收养子女的;

(四)独生子女死亡后,申请再生育的夫妇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孩子的;

(五)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以个体缴费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六)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患者。

伤残必须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三级及以上,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疾病范围参照舟山市贫困群体大病医疗救助的五种疾病。

第六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资助方式。

(一)经常性补助,用于补助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基本生活;

(二)一次性困难补助,用于补助发生意外事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解决临时性困难。

第七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补助标准。

(一)对未婚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慰问金;若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母亲年龄49周岁以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如一方参加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减半补助;

(二)未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疾病的家庭,给予一次性3000元—5000元的慰问金;

(三)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发生意外伤残、疾病或死亡,其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生产、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00元—4000元的慰问金。未列入低保的,解决其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费;

(四)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

(五)独生子女死亡后,申请再生育的夫妇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孩子的,政府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补助;

(六)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以个体缴费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贴30%;

(七)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后遗症、并发症患者,视情给予500—3000元的生活补助;

计划生育公益金资助收入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第八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扶助资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经常性补助按照一般程序,用于扶持救助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生活,即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嵊泗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附证明材料,经乡镇审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实审批,在户籍所在地乡镇和社区(村)公示一周,无异议的发给补助金。一次性补助按照特殊程序,帮助发生意外事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解决临时性困难,即由乡镇填表上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查批准,上门发放。

第九条  对同时符合市和县或跨县公益金的扶助对象,可以选择享受地,但不能同时享受市、县两级或两个县(区)的补助金。

第十条  公益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内部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公益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公益金的账号和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开,常年接受社会资助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救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嵊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嵊政办发〔2010〕54号)同时废止。


嵊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