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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嵊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生成日期 2018-04-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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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922087361633E/2018-25802

  • 主题分类:

    计划生育

  • 发布机构:

    嵊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成文日期:

    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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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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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8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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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嵊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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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和市卫生计生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舟卫计发〔2015〕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扶助金,在执行省市拨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嵊政办发〔2015〕54号)进行动态调整和执行。

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县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对象,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部分,按实际费用据实一次性结算,夫妇累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费用补助在嵊泗县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具体按照《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辅助生育服务的意见》(浙卫发〔2014〕6号)执行。

三、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其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四、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及以上的,如果本人有意愿,由县民政部门指定公办养老机构予以安排和接收,费用自理。

五、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是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如果本人有意愿,由县残联优先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并安排残疾人托养机构予以接收和照料,费用自理。

六、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以个体缴费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贴30%,补贴所需资金在县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七、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住院就医、转诊提供便利条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为其提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并免除个人承担的签约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八、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符合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条件的,亡故后由县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为其办理丧葬事宜。

九、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中无监护人的孤寡独居对象,经本人同意,可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其他亲属作为监护人,主要履行该对象入住养老院、医疗手术等监护人职责。

十、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全面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情况,并对乡(镇)和村(居)联系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等方式,充分发挥各类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积极发动理事、会员、志愿者、责任医生等提供结对帮扶服务,定期开展走访慰问,加强日常关心照顾,动员爱心企业、爱心人士捐款捐物,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需求,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生产帮扶、精神慰藉和心理援助等社会关怀服务。财政部门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补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残联组织积极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残疾人家庭的关怀及各项助残政策的落实工作。

十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力度,解决新形势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保障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十二、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嵊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嵊泗县民政局

嵊泗县财政局         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嵊泗县残疾人联合会          嵊泗县计划生育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