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35X7/2018-25843 | ||
组配分类 | 乡镇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洋山镇 |
生成日期 | 2018-05-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35X7/2018-2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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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山镇
2018-05-25
洋政发〔2018〕18号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8-05-25 14:57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洋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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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镇休闲渔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嵊泗县休闲渔船海上应急处置预案》、《洋山镇2018年渔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预案》、《洋山镇2018年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洋山镇2018年海洋渔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预案》,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辖区内休闲渔船发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有效时间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三、工作目标
凡在渔家乐旅游活动期间,休闲渔船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遇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节假日游客高峰,防汛防台期间等紧急情况,相关单位均应启动相应预案。
(一)休闲渔船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启动如下紧急预案:
1、船员和游客应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自救,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救助要求向所属公司报告。休闲渔船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2、所属公司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救护船(艇)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施救,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镇政府(渔农办、旅游办)和县海洋与渔业局(洋山分局)报告。
3、镇政府和县海洋与渔业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力量救助,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同时按规定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参与救助和事故处理工作。
4、休闲渔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现场海域的所有船舶、船员、救生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均须服从县海洋与渔业局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二)休闲渔船遇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应启动如下紧急预案:
1、休闲渔船遇七级以上(含七级)大风、能见度小于250米的大雾、降雨为大雨以上的恶劣天气,镇渔农办及旅游办(挂靠新城旅游发展公司)应停止休闲渔船航行,暂停承运游客。
2、正在航行的休闲渔船突遇以上紧急情况,应将船舶就近靠岸,积极采取措施自救,并将停靠地点、船员和游客人数、船舶情况等向所属公司报告。
3、所属公司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救护人员,携带救生器具赶赴船舶停靠地点进行施救。如自身救助困难,应及时向镇政府镇(渔农办、旅游办)、县海洋与渔业局(洋山分局)报告求助。
4、所属公司应在每日营业前,准确了解当日的天气预报,重点海域的应与气象部门建立恶劣天气提前预告制度。休闲渔船营运中,应派救护人员、救护船(艇)进行不间断的巡视。
(三)休闲渔船在节假日游客高峰期,应启动如下预案:
1、休闲渔船按核定载客,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休闲渔船航行作业区域距岸不得超过2海里。
2、当休闲渔船发生停靠码头拥堵时,所属公司应使用通信工具,通知船员停靠码头时间,同时要增派工作船在码头附近海面进行疏堵,确保休闲渔船按顺序平稳停靠、游客安全上下船。
3、节假日期间,所属公司应配足运力,加固码头,增派船员、安全员、救护艇;休闲渔船不得超客、超区域航行。
(四)休闲渔船在防汛防台期间,应启动如下预案:
1、所属公司应建立天气预报和水位变化情况的预警制度,每日休闲渔船正式营业前,应准确了解当天的天气情况和休闲渔船动态;遇有台风、暴雨和高潮位等,休闲渔船应停止航行,并做好各项防御措施。
2、对无证运营渔家乐活动的船舶,坚决予以取缔。
3、休闲渔船应按规定配备好救生、消防、通讯等安全设备,确保船舶船员处于适航状态。凡未经检验合格的船舶,均不得出租和承运。
4、切实加强休闲渔船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同时落实防汛防台工作的各项措施。
(五)所属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紧急情况安全应急预案,并进行不定期的预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