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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洋山镇
 生成日期 2018-05-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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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洋山镇

  • 成文日期:

    2018-05-25

  • 文号:

    洋政发〔2018〕18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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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洋山镇2018年休闲渔船海上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5 14:57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洋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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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镇休闲渔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嵊泗县休闲渔船海上应急处置预案》、《洋山镇2018年渔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预案》、《洋山镇2018年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洋山镇2018年海洋渔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预案》,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辖区内休闲渔船发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有效时间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三、工作目标

    凡在渔家乐旅游活动期间,休闲渔船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遇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节假日游客高峰,防汛防台期间等紧急情况,相关单位均应启动相应预案。

(一)休闲渔船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启动如下紧急预案:

1、船员和游客应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自救,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救助要求向所属公司报告。休闲渔船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2、所属公司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救护船(艇)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施救,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镇政府(渔农办、旅游办)和县海洋与渔业局(洋山分局)报告。

3、镇政府和县海洋与渔业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力量救助,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同时按规定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参与救助和事故处理工作。

4、休闲渔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现场海域的所有船舶、船员、救生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均须服从县海洋与渔业局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二)休闲渔船遇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应启动如下紧急预案:

1、休闲渔船遇七级以上(含七级)大风、能见度小于250米的大雾、降雨为大雨以上的恶劣天气,镇渔农办及旅游办(挂靠新城旅游发展公司)应停止休闲渔船航行,暂停承运游客。

2、正在航行的休闲渔船突遇以上紧急情况,应将船舶就近靠岸,积极采取措施自救,并将停靠地点、船员和游客人数、船舶情况等向所属公司报告。

3、所属公司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救护人员,携带救生器具赶赴船舶停靠地点进行施救。如自身救助困难,应及时向镇政府镇(渔农办、旅游办)、县海洋与渔业局(洋山分局)报告求助。

4、所属公司应在每日营业前,准确了解当日的天气预报,重点海域的应与气象部门建立恶劣天气提前预告制度。休闲渔船营运中,应派救护人员、救护船(艇)进行不间断的巡视。

(三)休闲渔船在节假日游客高峰期,应启动如下预案:

1、休闲渔船按核定载客,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休闲渔船航行作业区域距岸不得超过2海里。

2、当休闲渔船发生停靠码头拥堵时,所属公司应使用通信工具,通知船员停靠码头时间,同时要增派工作船在码头附近海面进行疏堵,确保休闲渔船按顺序平稳停靠、游客安全上下船。

3、节假日期间,所属公司应配足运力,加固码头,增派船员、安全员、救护艇;休闲渔船不得超客、超区域航行。

(四)休闲渔船在防汛防台期间,应启动如下预案:

1、所属公司应建立天气预报和水位变化情况的预警制度,每日休闲渔船正式营业前,应准确了解当天的天气情况和休闲渔船动态;遇有台风、暴雨和高潮位等,休闲渔船应停止航行,并做好各项防御措施。

2、对无证运营渔家乐活动的船舶,坚决予以取缔。

3、休闲渔船应按规定配备好救生、消防、通讯等安全设备,确保船舶船员处于适航状态。凡未经检验合格的船舶,均不得出租和承运。

4、切实加强休闲渔船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同时落实防汛防台工作的各项措施。

(五)所属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紧急情况安全应急预案,并进行不定期的预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