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10 10:01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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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嵊政复决〔2018〕3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嵊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嵊泗县菜园镇海滨中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洪旗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进军,嵊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并于2018年6月13日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进军参加听证会。因本案情况复杂,决定延长30日行政复议期限。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位于嵊山镇泗州塘路9号、11号房屋加层申请作出明确批复。
申请人称:2017年11月21日,申请人向嵊山镇人民政府递交书面申请报告,要求在嵊山镇泗州塘路9号、11号自有房屋上加建一层。2017年12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要求嵊泗县住建局规划科领导来嵊山现场踏勘旅馆屋顶建造阁楼房的申请》。2018年1月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要求嵊泗县住建局规划科领导来嵊山现场踏勘旅馆屋顶建造阁楼房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未加盖公章),称申请人房屋加层申请不符合《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2018年2月6日,申请人向嵊泗县信访局反映该情况;2月12日,申请人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嵊建信访复字〔2018〕2号),仍以不符合《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理由拒绝申请人房屋加层申请。申请人不服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于2018年3月27日向嵊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批准申请人房屋加建一层的申请报告。2018年3月30日,嵊泗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嵊政复决〔2018〕1号),认为被申请人依据《信访条例》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行为,是对信访人反映情况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解释、说明,并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因此该信访答复对当事人的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房屋加层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的明确批复,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房屋加层申请作出明确批复。
被申请人称:2017年11月21日,申请人向嵊山镇人民政府提交《要求建房申请报告》及其他建房申请材料,但西北侧住户冯某未在《私人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四邻意见栏签字同意。之后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要求嵊泗县住建局规划科领导来嵊山现场踏勘旅馆屋顶建造阁楼房的申请》,因工作人员之前已多次对现场进行踏勘,2018年1月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要求嵊泗县住建局规划科领导来嵊山现场踏勘旅馆屋顶建造阁楼房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告知申请人其房屋加层申请不符合《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对该答复持异议,于2018年2月6日向嵊泗县信访局反映该情况;2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嵊建信访复字〔2018〕2号),再次告知申请人其房屋加层申请不符合《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因西北侧住户冯某不同意在四邻意见栏签字,故一直未按规定提供《私人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申请材料不齐全,被申请人未正式受理其房屋加层申请;且在对申请人提交的《要求嵊泗县住建局规划科领导来嵊山现场踏勘旅馆屋顶建造阁楼房的申请》的书面答复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嵊建信访复字〔2018〕2号)明确告知申请人的房屋加层申请不符合《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因申请人提供材料不齐全,被申请人未正式受理该行政许可事项,故无权对申请人位于嵊山镇泗州塘路9号、11号房屋加层申请作出许可批复。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1日,申请人向嵊山镇人民政府递交书面申请报告,要求在嵊山镇泗州塘路9号、11号自有房屋上加建一层。被申请人口头告知申请人需提供西北侧住户冯某在四邻意见栏签字同意的《私人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但因冯某不同意签字申请人一直未向被申请人提供该材料。2017年12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要求嵊泗县住建局规划科领导来嵊山现场踏勘旅馆屋顶建造阁楼房的申请》。2018年1月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要求嵊泗县住建局规划科领导来嵊山现场踏勘旅馆屋顶建造阁楼房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未加盖公章),称申请人房屋加层申请不符合《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2018年2月6日,申请人对该答复有异议遂向嵊泗县信访局反映该情况;2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嵊建信访复字〔2018〕2号),再次告知申请人房屋加层申请不符合《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不服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于2018年3月27日向嵊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批准申请人房屋加建一层的申请报告。2018年3月30日,嵊泗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嵊政复决〔2018〕1号),认为被申请人依据《信访条例》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行为,是对信访人反映情况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解释、说明,并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因此该信访答复对当事人的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房屋加层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的明确批复,于2018年4月2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房屋加层申请作出明确批复。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要求建房申请报告、要求嵊泗县住建局规划科领导来嵊山现场踏勘旅馆屋顶建造阁楼房的申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嵊建信访复字〔2018〕2号)、行政复议听证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房屋加层申请以口头告知申请人需提供西北侧住户冯某在四邻意见栏签字同意的《私人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而未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申请材料,且未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许可申请须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书面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要求建房申请报告》、《要求嵊泗县住建局规划科领导来嵊山现场踏勘旅馆屋顶建造阁楼房的申请》作出的书面答复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嵊建信访复字〔2018〕2号)不能替代行政许可决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房屋加层申请存在不作为情形。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房屋加层申请作出明确决定。
如申请人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