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受理首例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
近日,嵊泗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县检察院《提供法律帮助通知书》,要求为犯罪嫌疑人夏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指派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为充分贯彻和落实值班律师参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程序办理的规定,县法律援助中心当即指派值班律师李康到县检察院参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程序,该案系嵊泗县首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
李康律师接受指派后,在县检察院为犯罪嫌疑人夏某提供了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等法律帮助,并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夏某表示已充分理解法律规定及相关程序。
据悉,去年10月26日开始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