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18 08:40
信息来源: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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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切实解决洋山镇居民的住房困难,洋山镇建造的云鹭苑经济适用住房已竣工完成,目前已可按规定向洋山镇住房困难家庭供应销售。本次供应的云鹭苑第一批次36套经济适用住房,每户建筑面积60.72㎡。为确保本次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嵊泗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洋山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供应对象和条件
申请洋山居民保障房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申请人已取得洋山镇城东、圣港、滨海、雄洋四个社区范围内常住正式户籍十年以上(含十年);
2、申请人系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的单身者,离异的申请户需离婚五年以上(含五年)。
(二)申请人家庭系无房或家庭人均私有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三)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各种房改优惠政策。
(四)申请人家庭享受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小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五)2004年1月 1日后,以家庭所有成员为户籍申请批地建房(含原拆建、扩建)的建筑面积小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如申请人家庭所建房屋有违章建筑的,在违章建筑未拆除前不得申请。
(六)2004年1月 1日后,申请人家庭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按转移前所有权属确认。
(七)2004年1月 1日后,申请人家庭连同其父母家庭或子女家庭合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26平方米(含26平方米);若申请人有多个子女家庭,以私有房屋建筑面积最小的子女家庭为准,合计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八)2019年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城镇人均收入50616元的60%以下(既2018年城镇人均年收入低于30370元以下)。
二、销售价格
1、基本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320元,超标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00元。
基本销售价格=基本价格×楼层差价
超标销售价格=超标价格×楼层差价
楼层差价具体如下:一楼95%;二楼100%;三楼110%;四楼108%;五楼100%;六楼87%。
2、底层储藏室销售价格为800元/每平方米。
3、房价外代收款: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
三、申请购买流程
1、《洋山云鹭苑第一批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有关媒体上发布受理公告;
2、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社区进行相关材料汇总并录入舟山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乡镇对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汇总登记和初核工作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初核通过后对申请人进行3天公示;
3、经洋山镇政府公示无异议的,由镇政府将初核材料送交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汇总,并将汇总后由各部门“并联审核”的申请人家庭情况发至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住房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等核准;
4、县住建部门对各部门审核结果进行汇总,并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5日;
5、对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申请人,核发《洋山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证》;有异议的,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登记;
6、申请人家庭抽取选房顺序号:
a、申请人家庭少于36户(含36户),则按《洋山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证》编号顺序,第一轮在公证处公证下由申请人(或申请人代表)在透明玻璃箱内首先抽取入围顺序号,第二轮再按照入围顺序号抽取选房顺序号。
b、申请人家庭超过36户,按《洋山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证》编号顺序,第一轮在公证处公证下由申请人(或申请人代表)在透明玻璃箱内首先抽取抽号顺序号,第二轮再按照抽号顺序号抽取入围顺序号,第三轮按照前36位入围顺序号抽取选房顺序号。36位后面的入围申请人进入轮候名单。
申请人(或申请人代表)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达抽签会场的,视为本次主动放弃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不再给予安排;
7、申请人与县兴茂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办理相关交房手续。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必须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逾期未付清房款的,视为本次主动放弃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不再给予安排。在轮候名单内的申请人可按照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择退出房源。
四、其他说明事项
(一)除申请家庭夫妻外,下列家庭成员可视作为分摊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的人口:
1、与申请人家庭夫妻同住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2、正在服义务役的家庭成员;
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二)为照顾老弱病残申请人的起居方便,凡抽签入围者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人者或持有下肢残疾证的残疾人者,可优先照顾低层次选房(自愿签字放弃照顾的除外),原则上安置在1-2楼(若1楼房源充足,均安置在1楼)。如有多名需照顾者,则按选房顺序号以先后顺序挑选低层次房屋。
(三)拥有私有房屋、享受拆迁安置住房(含货币安置)、申请批地建房(含原拆原建、扩建)的申请人(家庭),其等面积部分的购买价格按居民保障房超标价格结算。
(四)本次销售过程由洋山镇人民政府委托县公证处进行全程公证。
(五)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等内容。
(六)储藏室申购应签订购买协议,协议注明储藏室不得改变规划用途,不得出租、另行转让,不得住人、作为经营场所,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七)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所有权证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之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经住建局批准,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允许上市交易。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或离婚析产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受让方允许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但在办理转让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算起。受让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的,购房人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转让(交易)手续。
所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手续取得完全产权后,再办理所购其它住房的登记手续。
上款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九)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十)原租住公房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在办理申购手续的同时,须按合同约定办理原租住的公房退房手续。
拥有私有房屋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其与私有房屋等面积部分的价格按经济适用住房超标价格结算。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采用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欺骗等手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镇政府有关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或责令当事人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补足差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本次洋山镇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时间另行通知。
(十三)本方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洋山镇党政联席(扩大)专题会议纪要〔2019〕1号
2、洋山镇云鹭苑第一批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表
洋政〔2019〕45号关于洋山镇云鹭苑第一批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的报告11.22.doc
嵊泗县洋山镇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