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9-11-25 16:03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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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参与行政复议流程,特告知如下内容:

一、行政复议范围告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申请人(含第三人)主体及复议请求告知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4.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5.申请人、第三人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6.申请人、第三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行政复议机关;

7.申请人、第三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三、复议申请提交材料告知:

1.应提交由申请人(第三人)签名或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

2.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应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含正反面;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合伙企业的,应提交核准登记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企业负责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和联系方式、住址;

5.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有关证明;

7.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写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和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住址;

8.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并提交复议代表推选书。复议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复议的,须提供复议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

9.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委托其近亲属提起行政复议的,应有该公民口头或书面的委托并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同时提交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特殊情况下口头委托的,应当提供该公民限制人身自由地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实确认;

10.因不可抗力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11.行政复议请求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证据材料。但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及因被申请人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12.申请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提供因行政侵权而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明材料;

13.其他能证明符合复议条件的证据材料;

14.提交的相关材料、物品为复印件或复制件的,应携带原件、原物供核对。

四、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递送

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可邮寄亦可直接送交至嵊泗县行政复议局,也可以通过手机app浙里办-浙里复议程序网上申请。电话:0580-5595045,地址:嵊泗县菜园镇望海路265号海景大厦8楼,邮政编码:202450。

五、行政复议的受理

嵊泗县人民政府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六、行政复议收费

嵊泗县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向申请人(第三人)收取任何除法律规定之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