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嵊政复决〔2019〕7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因不服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嵊自然资规信访复字〔2019〕6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十月十四日